2019年3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通过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虽说是工作指引,看似没有强制力,实则有《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做保障,是具有强制力的。概括起来,《指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适用范围。《指引》适用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求离婚而无财产可供分割,或有财产但不要求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件,就没必要适用或者说不适用《指引》。
第二,申报内容。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须申报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或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
第三,行为认定。一方未申报自己名下或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提出异议后未申报方当事人亦拒绝补充申报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之后确认该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存在的,应认定为未申报方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视为其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第四,行为后果。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经核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认定该当事人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当事人可以少分或不分其隐藏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责任追究。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构成《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只有十一个条文,但《指引》规定很全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以预见,《指引》实施后,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起来更便捷了,更能公正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法官而言,需要向当事人释明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及责任。一是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告知当事人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二是在法庭上仍可向当事人继续强调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这对很多当事人来说,定能起到一种威慑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隐瞒、转移财产的问题。
对于代理律师而言,一定要跟当事人讲清楚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并建议当事人积极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如当事人坚持不申报或部分不申报,要特别向其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必要时可制作书面风险提示告知书。根据《指引》规定,即使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对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仍可依法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在处理该财产时,如人民法院查实存在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经核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判决未申报方少分或者不分该项财产。
对于司法制度而言,不仅可以使离婚案件的财产审查更为省时、省力,还可以让判决结果更加周全,彰显司法的权威性。通过当事人的财产申报,基本上能较为全面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减少新的矛盾,也减少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二次诉讼的可能性。这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节省了法院的司法资源。如此,整个社会也会和谐不少。
在我看来,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真的好!
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真的好吗?
作者:胡奎来源:丰国律师

2019年3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通过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