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广义概念的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两者一字之差但有天壤之别。
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意义何在?A为一名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若A与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务关系中的雇佣关系,雇员A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是第三人原因造成雇员A损害的,雇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若A与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A在工作时遭受人身损害则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等待遇,构成伤残,工伤保险基金还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工作待遇。若用人单位未给A缴纳社保,则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赔偿,且面临着行政处罚。由此看出两者的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因此区分两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我们这里不做过多描述,那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前提下,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呢?根据2005年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可知,同时以下三方面即可确定存在劳动关系。一、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管理,从而取得报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2)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4)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5)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6)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7)劳动者只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8)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9)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
律师认为,首先从适用法律的层面来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则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调整。其次从形成条件来看,劳务关系一般需要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劳务费用可以随时结算,不需要履行劳动关系特定的流程,而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双方的合意,还需要经过正式的面试招聘流程,约定工作期限,确定工作内容,办理工作证件等。再次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例如实践中的家庭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这一类的人员与雇佣的家庭就属于劳务关系,因为其中一方为个人,且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再次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其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状态,此种状态包括人身上的从属性与经济上的从属性。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最后从薪水报酬的支付形式来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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