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元工程款付了等于白付——工程款支付突破合同相对性问题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大量的挂靠、转包、分包,继而产生工程款纠纷。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主张其已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应予以抵扣,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一直颇具争议,当中涉及合同相对性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大量的挂靠、转包、分包,继而产生工程款纠纷。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主张其已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应予以抵扣,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一直颇具争议,当中涉及合同相对性问题。现从一宗案例看法院如何处理该类纠纷。
一、基本案情
李四是私人“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李四与宇宙房产公司(化名)谈好“月亮岛”项目价钱,李四就找到具有施工资质的行星建筑公司(化名),由行星建筑公司(化名)与宇宙房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李四再与行星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由李四内部承包“月亮岛”项目,工程所有投入、责任和施工管理等均由李四负责,行星建筑公司仅收取8%的管理费。2015年4月,李四以项目实际施工人身份与宇宙房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项目8套房抵顶项目500万元工程款,并确认项目工程款全部结清,但行星建筑公司未在协议上盖章确认。2017年1月,行星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请宇宙房产公司向其支付500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李四是挂靠行星建筑公司施工,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和权利所有人,宇宙房产公司已向实际施工人李四 “以房抵工程款方式”支付500万元工程款,项目工程款已结清,判决宇宙房产公司无须再向行星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行星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宇宙房产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宇宙房产公司向李四支付500万元工程款并未经承包人行星建筑公司同意,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宇宙房产公司向李四支付500万元工程款不能对抗行星建筑公司,因此判决宇宙房产公司向行星建筑公司支付500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
宇宙房产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宇宙房产公司再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不同意抗诉。
二、不同观点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该工程款支付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一)关于发包人主张抵扣工程款,应予以支持的观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案发时有效,现已失效,下称《建设工程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案发时有效,现已失效,下称“《建设工程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下称《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因此,对于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即使未征得承包人同意,也应当予以扣除。
2、地方法院一些意见也认同该观点,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现已失效)第八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
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些案例也支持该观点,如(2017)最高法民终822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收款方,发包人主张以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作为已付工程款进行抵扣,可以支持。
(二)关于发包人主张抵扣工程款,不予以支持的观点
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论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承包人均是总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人,发包人不应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而《建设工程解释》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仅是基于对实际施工人设定的特殊救济途径,对该条的理解不应任意扩大,如果发包人的付款行为未取得承包人同意,该付款行为的后果不能约束承包人。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现已失效)针对该问题调整了此前的意见,该解答第二十八条中认为:“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予以授权、生效裁决予以确定或者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除外”。
3、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例也支持该观点。如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1123号案中认为,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证明承包人已授权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直接结算工程款。因此,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结算行为对于承包人没有拘束力,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的付款未经承包人认可的,不视为对承包人的付款。
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解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解释(一)》并未对“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如何处理这一争议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但从《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再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进一步说明最高院还是认为发包人不应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四、宇宙房产公司500万元工程款付了不等于白付
宇宙房产公司就同一工程支付了两次工程款,500万元等于白付?不一定,宇宙房产公司还是有救济途径的,宇宙房产公司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实际施工人李四返还500万元工程款。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