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幼女,为何死缓?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 评谌某某强奸幼女案 # 2022年6月1日,国际儿童节,X法院举办了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了6起典型案例。

# 评谌某某强奸幼女案 #
2022年6月1日,国际儿童节,X法院举办了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了6起典型案例。但不曾想到,其中一起谌某某强奸、猥亵幼女被判处死缓的案件,却在网上掀起波澜。绝大部分社会公众看到此案的处理结果后,都感觉义愤填膺,诸如“X高院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禽兽应当斩立决”、“人渣千刀万剐”的声音络绎不绝。从个人感情上讲,笔者也觉得此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从刑法角度考虑,也许我们应当冷静。
具体的案情,从公布的内容来看,谌某某酒后翻墙入校、冒充校长、威胁恐吓幼女、在公共场合连续对5名不满12岁的幼女实行奸淫和威胁,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严重突破了人类伦理道德底线,同时还有强奸罪的前科劣迹,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应当从重、从严处罚;而谌某某的从轻情节,仅有如实供述这一项,这一项却又可以说是实践中从轻幅度最小的情节。那为何本案中谌某某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
一、强奸罪的实务既遂标准,一般采取“插入说”(各位按字面意思理解就行),而对于幼女来说,却采取“接触说”,即对于不满14岁的幼女,即使没有插入而仅接触其性器官,也构成强奸既遂。这两种情况虽然在法律上都构成犯罪既遂,但是如果对于幼女仅仅是接触,即使认定为既遂,量刑也会给予适当的“考虑”,特别是在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
二、是否给予了经济赔偿、补偿,是否获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2号指导性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情节与本案有一定的相似性(齐某作为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民教师,长期、多次在公共场合分别对2名幼女实施了奸淫行为),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抗诉等多个审判程序后,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处齐某无期徒刑。该指导性案例的量刑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四、我国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越来越谨慎和严格,越来越看重对生命权的保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被告人仅仅是“接触”,或者获得了谅解,那么死缓的判决倒是没有问题;但如果以上两个情节都没有,那么无论是否有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无论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有多严格,本案的量刑都相对偏轻。
此外,由于强奸罪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属于非公开审理的案件,此案更是涉及到幼女,很多案件细节也许永远无法向社会公众公开,望大家也不要对本案的细节刨根问底。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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