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进行了支付,在支付后能否要求出借人进行返还?本文就此做相应的探讨。
关于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能否要求返还,最高院对此曾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院于2015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被修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借款人自愿偿还的利息是不能够要求出借人进行返还的,但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但该条规定在最高院于202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中已被删除,因此,关于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能否要求返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在民间借贷中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一般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双方仅就利息的支付进行了口头上的约定,并没有形成书面文件,在此种情况下利息的支付实际上是在履行双方的约定,因此并不能要求返还。
另一种情况是双方确实不存在任何口头或书面上的约定,借款人完全是出于自愿支付了利息。
在此种情况下,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能否要求返还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出借人接受利息并没提出任何异议的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借贷双方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达成了一致。再结合原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是不能要求出借人再进行返还的。
但上述利息应当是属于在法律所允许的利率范围内收取的利息,目前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所支持的最高利率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四倍的LPR”,而超过部分因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违法的利息,出借人取得该部分利息没有合法的依据,借款人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进行返还。
民间借贷中自愿偿还的利息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解宗杰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中,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进行了支付,在支付后能否要求出借人进行返还?本文就此做相应的探讨。 关于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能否要求返还,最高院对此曾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