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下称扶养费)的定义:是指在出现受害人构成伤残或者死亡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下,如果其有需要进行扶养的未成年人子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向其赔偿的费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案情简介:
某日21时许,任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在机动车道步行的喻某撞倒,造成喻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队现场勘查后,作出任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喻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经鉴定,喻某的伤残等级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给喻某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喻某委托笔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任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父亲扶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2584.6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喻某父亲(56周岁)是否属于被扶养人?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父母年龄而受限,只要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子女就有法定义务对其进行赡养和扶助。本案中,截至喻某定残之日喻某父亲虽未满60周岁,但其患有严重的肺气肿,因长期住院及吃药治疗,致使其无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且有大额的治疗费用需要负担,生活困难,只能依赖于其仅有的两名子女生活,而作为其子女的喻某必然需要承担赡养父亲的责任,喻某事故发生时年仅33岁,正处于劳动年龄,原本可以通过工作为父亲提供经济帮助,但由于此次事故受伤致残,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这必然会导致其父亲的预期扶养收入减少,故喻某父亲即便未满60岁但仍属于被扶养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扶养费用。
同时,笔者代理喻某向法院提交了喻某父亲的疾病诊断书及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被扶养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明其患有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疾病,也无生活来源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本案中,喻某父亲虽然未满60周岁,但其因自身疾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应属于被扶养人范畴。喻某主张其父亲扶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任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喻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0万余元(其中喻某父亲的扶养费占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喻某父亲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扶养费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受害人父母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判断其是否属于被扶养人范畴、从而认定其是否有权获得扶养费的唯一标准或前提条件。还应考虑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被扶养人的生活现状、扶养人人数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受害人父母未满60岁有扶养费吗?
作者:刘琦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被扶养人生活费(下称扶养费)的定义:是指在出现受害人构成伤残或者死亡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下,如果其有需要进行扶养的未成年人子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向其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