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律师:施莉珏、罗兴
前言:
恋爱期间赠送大额财物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常发生在我们真实的生活中,通常一方认为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性质为彩礼,双方最终未结婚,故应当返还恋爱支出;一方认为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性质为赠与,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撤销。近日富二代恋上空姐的故事上了热搜榜——#富二代恋爱4月花200万被绿起诉还钱#。
类似真实案例:
2021年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此类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袁某与被告朱某自2020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10月23日因琐事分手。在交往期间,原告通过YY平台给被告打赏52934元,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支付133171元,在京东、美团等网站为被告购买物品价值53215元。同时,被告除向原告日常小额转款外,大额回赠共702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袁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款项52934元,应视为被告朱某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应得利益。对于原告向被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或购物、订购外卖等大量小金额款项,其中还存在金额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为一般赠与;对于原告袁某向被告大额转款或购物共计金额54199元,上述大额转款和购物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理及婚俗习惯,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应予以返还。但因被告在与原告的交往中,除多次小金额转款和购物回赠原告外,亦转款70269元给原告,已超过了原告所给付的金额,应视为被告已返还了原告的附条件赠与。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的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恋爱期间双方给予对方的礼物、金钱等,在法律意义上,某些可以视作“一般赠与”,某些可以视作“附条件的赠与”或者“彩礼”,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应该如何区分呢?首先我们来看下“赠与”的法律概念。
赠与的立法解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有利于弘扬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一是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但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二是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三是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四是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另一方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受赠人的义务通常远远小于赠与人的义务,双方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五是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附义务赠与的概念及其特征: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恋爱期间的赠与,分手后哪些可以撤销?
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具有纪念意义的“520”“1314”等红包或者纪念日礼物,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日常开销,不应返还。
对于金额较大,更容易被认为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于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即这些大额支出的赠与符合条件的可以撤销。
如何区分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是赠与还是彩礼?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目的、风俗和特定性进行判断。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风俗是指赠与对方彩礼是否属于当地的风俗;特定性是指男方或者其家庭给予。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自愿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双方在交往期间为表达感情,不是基于彩礼习俗给付的金钱或者贵重物品,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
根据上述规定,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彩礼的返还应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物的损坏、灭失或者因自然损害导致物品价值较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撤销——#富二代恋爱4月花200万被绿起诉还钱#
作者:朱燕珊 施莉珏 罗兴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指导律师:施莉珏、罗兴 前言: 恋爱期间赠送大额财物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常发生在我们真实的生活中,通常一方认为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性质为彩礼,双方最终未结婚,故应当返还恋爱支出;一方认为恋爱期间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