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化,即使是一些内陆的三四线城市也逐渐出现国际贸易的需求,但相对于沿海发达地区来说,内陆城市的商人由于缺少经验,所以更需要防范国际货物买卖中可能存在的风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化,即使是一些内陆的三四线城市也逐渐出现国际贸易的需求,但相对于沿海发达地区来说,内陆城市的商人由于缺少经验,所以更需要防范国际货物买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一,法律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法律,我国以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中也明确规定了它的适用情形。合同双方当然也可以约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但是当协商不成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的时候,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都将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虽然该《公约》历史已较为久远,但立法水平高、适用范围广,使它在现实生活中一直保存着旺盛的生命力。我国法院根据《公约》进行裁判的案例十分丰富,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公约》的理解与认识也较为深刻,所以中方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如果能约定适用中国《合同法》当然更好,如果不能,约定适用《公约》对自己也是一个有利的选择。
第二,纠纷解决。解决纠纷主要有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如果选择诉讼,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否则很可能会产生“平行诉讼”的风险,与国内诉讼不同,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在一国起诉并不必然排除另一方当事人在另一国起诉的权利,我国即是如此,如果当事人在不同国家法院起诉并进行审理,随后又会产生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平添了诸多麻烦,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从源头防止和避免这些问题。除了诉讼外,国际商事仲裁也是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方式,而且仲裁具有简便、快捷、高效等诸多优点,受到了不少商人的推崇。在选择仲裁时,同样要注意明确的选定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了多个仲裁机构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一般来说,世界范围内所有正规的仲裁机构都可以成为选择的对象,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等,如果对方客户介意,也可选择位于第三国的仲裁机构。
第三,合同内容。首先,相对于汇付,信用证是现在常用的、也是安全性较高的支付手段,但信用证付款同样也存在欺诈的可能,如卖方交付一批无价值货物或者与承运人串通签发虚假提单等,如果可以的话,最好能够安排在装运港对货物进行检验,最迟也应在目的港及时检验,发现问题立刻处理,因为内陆的三四线城市物流成本较高,如果等到最终收到货物再做检验的话,很可能会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次,国际贸易有时候通过中间商进行,这时要注意区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买方通过某国的中间商与卖方签订合同,但卖方销售的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使买方受到海关处罚,买方欲索赔时遭遇了难题:若向中间商索赔则于法无据,若向卖方索赔又从未与卖方有过联系。我国商人在印度、越南、非洲等较为落后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易时尤其需要注意这一点,通过中间商的交易应明确其代理地位,最好能加上其对货物质量的连带担保责任,尽量避免后期追责时可能遭遇的难题。再次,贸易术语的使用基本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惯例,但在选择术语时要注意结合客观情况,如成本、货物的性质等选择合适的术语,此外还要注意同一个贸易术语在不同版本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不同含义,避免因为错误使用贸易术语而给自己造成额外的负担。贸易术语作为商业惯例,一旦发生纠纷会按照其特定含义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无关,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也应特别注意。
国际货物买卖牵扯到多方主体、诸多事务,有许多细节需要用心打磨,限于篇幅本文无法一一论及,总而言之,国际货物买卖因其跨越了国境而给合同的履行和权利的实现带来了障碍,只有签订合适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才能保证贸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在解决相关的纠纷时提供重要的依据,我们对此应给与充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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