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与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存在两种情况,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其中解除又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合法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时,劳动者可以提出两种不同的仲裁请求,一种是请求确认违法解除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另一种是请求确认违法解除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主张确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实际未提供劳动的争议期间)的工资,最终用人单位为此支付的工资可能远高于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02 用人单位支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资近80万元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的(2022)京01民终7708号民事判决中,大概案情为:小媛于2018年1月25日入职林大林业公司担任成本管理中心总监。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5日,月工资标准为税前35000元,包括基本工资17500元、绩效奖金17500元,绩效奖金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按比例发放。2018年11月13日,公司以小媛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小媛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小媛出具解除通知。
小媛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判决结果:违法解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20年6月5日,支付小媛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的工资以及工资差额共计130895.44元。
小媛继续主张2018年11月21日至2020年6月5日之间的工资,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在本案争议的期间,小媛未能到岗提供劳动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公司应按照小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故判决公司应支付小媛2018年11月21日至2020年6月5日的工资共计649310元。
上述案例显示因林大林业公司违法解除与小媛的劳动合同关系,小媛要求确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终导致林大林业公司共支付780205.44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资,远高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支付的经济赔偿金70000元(小媛在林大林业公司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为10个月左右)。
03 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如存在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情形,可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从而避免“巨额”损失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强势地位,故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后果规定的相对比较严厉,建议公司能不违法解除最好不要违法解除。不过当用人单位不慎被确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如果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可以无需再支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避免因违法解除造成较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及各地方的规定,“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情形主要有: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
(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
(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用人单位仅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公仁研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巨额”损失
作者:廖扬露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01 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与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存在两种情况,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其中解除又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合法解除或者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