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我们对公众号文章《关于非因工死亡那些事的处理》进行修改,重新发布,供各位读者参考:
最近接到许多单位HR咨询的有关非因工(公)死亡待遇的相关问题,现在小编就根据最新规定将有关问题梳理如下:
职工非因工死亡,按照单位性质划分,企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待遇略有不同。
一、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原来的三项一次性待遇和定期待遇结合(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调整为两项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另外待遇由社保和用人单位分担,调整为全部由社会保险基金负担。我们分述如下: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2022年1月26日山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发布的《2021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解读》显示:“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705元,同比增长8.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增长7.6%,……”。按照上述数据测算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7844.33元。该标准远高于此前丧葬费1000元的标准。
抚恤金
抚恤金按照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分别进行规定。
01、在职人员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列表表示如下:
其中N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标准B为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月数
0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24≤月数=B-退休后年限≥9)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01、遗属待遇支付主体
此次调整后遗属待遇全部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适用的范围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因此该文件对于未参加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不能适用。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并缴纳保险的职工的遗属的待遇按照何标准支付、支付主体等均未明确规定。以后可能的方向为比照上述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
02、关于5年以下缴费年限人员的待遇上限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之和不超过个人缴费之和。这里以单位参保方式的人员的个人缴费数额标准具体是养老保险还是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并不明确。
03、遗属待遇领取地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因工死亡待遇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待遇标准。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驻外人员标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三、处理上述问题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01、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根据《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02、关于遗产和抚恤待遇
死亡职工的工资、个人账户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等,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先确定财产权属(析产),再确定遗产继承。但职工死亡,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待遇不属于遗产,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确定分配办法,应当由职工的亲属共同协商确定分配数额。
03、处理的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与所有直系亲属和配偶一起协商确定非因工死亡待遇(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除外)的支付方式和对象。协议支付给所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共同委托确定的待遇领取人。在未取得所有权利人一致的委托确认下,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给其中的某一权利人或某几个权利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关于非因工死亡那些事
作者:张锦 何德宝来源:劳和律师

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