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能拒绝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真的吗?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是不是意味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商品房时,都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问:可申请公积金货款购房的房屋类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48号“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可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是: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问:开发商可否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第七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问:拒绝公积金货款购房的法律后果?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第七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问:公积金贷款购房被拒的权利救济?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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