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期、质量法律实务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其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对工程的工期、质量承担责任,在约定的工期内按时交付工程,保证工程的质量合格,此为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一建设工程工期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都会约定具体的工期,同时约定开工日,一般以开工令为准。工期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重要的一部分,其影响到工程款的结算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确认承包方是否在工期上存在违约,需要确认几个时间节点:开工日、竣工日,同时需要明确工期期限及能够顺延工期的条件。
1、开工日
本文整理了江苏省高院、浙江省高院、深圳市中院、深圳市仲裁委、盐城市法院有关文件对确定开工日的相关规定。在实践施工过程中,对于开工时间存在多种情况,如何确认哪个日期为计算工期的起算日即法律上的“开工日”,是计算工期的关键。
实践中,存在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或开工令、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实际进场开工时间等,应当选择哪个时间计算工期。
综合各地法院的指导意见及实际判例中确认的规则总结如下:一般情况下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或《开工报告》等确定的时间为准;没有开工令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承包人实际进场的时间晚于开工令或合同约定的时间的,则需要确定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还是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场时间出现延迟。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实际进场时间出现延迟,则开工日以开工令或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则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
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一般有以下一些情况: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发包人未按时申请施工许可证;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周边群众阻挠;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发包人未按约提供的。
2、竣工日
竣工日一般指的是工程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竣工验收合格日。竣工日影响到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的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平行发包或分包情况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仍应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3、工期的顺延
建设工程一般工期较长,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受到发包方、承包方或自然因素、政府行为、社会因素等的影响,导致工程进度出现延迟,根据公平原则,在一定情况下应当顺延工期。
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根据《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拖欠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增加工程量;对于隐蔽工程隐蔽前,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检查;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其中对于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是否可以主张工期顺延,本文总结对照了浙江高院、安徽高院、深圳中院、盐城市法院、深圳仲裁委的指导意见,一般认为: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时,工期可以顺延,且造成停车、窝工的可以主张赔偿停工、误工损失。同时,安徽高院认为,即使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能证明迟延支付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可以顺延工期。深圳市中院认为,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情况下承包人继续施工的,发生纠纷后,发包人主张工期违约的,将不予支持。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因素等,可以顺延工期。
二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从时间、内容、方式、质量等方面全面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同时根据合同法分责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相关条款的规定,勘察、设计、施工人应当对自己承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且在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对于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对于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有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工程有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对其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当承发包双方因工程质量发生纠纷时,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未在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质量责任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形: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发包人指定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施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的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推定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延迟验收或不组织验收的,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形:不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未按照工程设计施工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了不合格的产品造成的质量问题;在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保修的工程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
4、工程质量主张是抗辩还是反诉
毋庸置疑,发包人可以工程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目前存在争议的是,当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请求拒付、减付工程款,以及请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此情况下发包人是抗辩还是反诉?
江苏省高院认为,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提起反诉;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仅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属于抗辩,无需反诉。
5、工程质量与价款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在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款诉讼中,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价格或扣减工程价款的,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如果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视为竣工验收(未验收先使用或超期验收的)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保修范围,建设单位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支付价款的抗辩,而应就此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损失。部分法院意见认为,对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如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同时对于诉讼过程中,对通过竣工验收或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予允许,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确有不按图纸施工,擅自改变约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等情形,发包人要求核减原材料差价的,应予支持。
如果是在竣工验收之前或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以此作为抗辩拒绝支付价款或减少价款的,基于合同法先履行抗辩的原则,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维修、返工或者改建费用或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则应告知其进行反诉或另行起诉。
6、保修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供冷与供热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内容的保修可以自行约定。盐城市法院指导意见规定,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该约定无效。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对于保修责任承担主体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报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报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部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原则是: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属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其费用通过建设单位向涉及单位索赔;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单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因建设单位或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因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涉及单位、监理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关于合同约定的保修金,若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合同无效,保修金条款无效,主张退还保修金的应当如何处理。首先,从法律本身来看,目前法律并无规定要求扣留部分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一般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第二,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法只规定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返还质保金并不表示承包人对质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承包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质保年限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也有部分判例法院认为,因实际施工人无资质或低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应承担质保义务,但应当就质保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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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生效时间】201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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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盐城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生效时间】2010年7月.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
7、《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9、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0、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1、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12、《深圳仲裁委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15、(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4740号判决、(2006)奉民一(民)重字第2703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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