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许多朋友奋斗的目标。随着房价的飙升,市场上房屋的类型也越来越多了,常见的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安置房等等,还有老一辈人比较熟悉的“集资房”和“房改房”。
“房改房”,又被称之为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这是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对离休干部也有优惠政策。
自从开始推行房改房制度以来,众人纷纷参与房改,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房产,实现了拥有自有住房的梦想,甚至有许多人在购房时为了更少的支付购房款、更多的享受政策优惠,还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
但随着近些年来房价的节节攀升,及当时购买房改房的人过世或房改房转让,围绕着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这一现象,发生了众多纠纷。其核心问题是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是属于在世一方及已故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在世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2月17日以(2000)法民字第4号复函对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作出回复中曾其中涉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上述复函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的原因是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故此购买诉争房屋是否使用夫妻双方共同积蓄以及是否使用已故配偶生前工龄,均不能作为认定诉争房屋物权取得主体的基础。
房改房具有出售对象特殊性、房屋价格特殊性、优惠政策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等特点。查阅当时各地区的房改政策可以看出,职工的工龄优惠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原因是考虑到我国长期低工资制、住房福利性分配制度,房改房实际上相当于将多年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职工生前虽未实际取得工龄优惠,但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死者生前的贡献,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该福利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不能无视已故配偶的人身属性而将福利随意归于在世配偶一方。依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产形式不应拘泥于公民死亡时已有的物质财产,还应包含公民死亡后因其生前行为而转化的财产利益。因此,工龄优惠应认定为专属于已故配偶个人的财产性利益,可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虽然在世的一方在购得该房屋时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权利人权为其个人,但该房屋计算购房款折扣了夫妻双方工龄等政策优惠条件。已故配偶虽然生前未能实际取得该优惠补助,但由于这种补助是其生前应享受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应视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2000)法民字第4号《复函》已经作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中曾明确指明“本案中唐民悦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该住房应当视为其夫妇双方共同购买。因此,我司认为,该住房应视为唐民悦与其配偶共有财产。”
结合上述复函,小师妹认为“房改房”属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福利分房,使用包括死亡配偶工龄在内的各种优惠,并非仅仅是对房价的政策性补贴,是对原有承租权的承袭和转化,是死亡配偶享有共有权的根据,因此既不能简单依据购房款资金来源,也不能机械地理解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若“房改房”使用到了已故配偶的工龄,将此类“房改房”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更为合理。
此类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婚姻家事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买房是许多朋友奋斗的目标。随着房价的飙升,市场上房屋的类型也越来越多了,常见的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安置房等等,还有老一辈人比较熟悉的“集资房”和“房改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