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山村女教师:谈完悲情,谈谈法律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谁也没有想到,两年前的一篇报道会重新发酵。这篇名为《最美乡村教师候选郜艳敏: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的报道被网友翻出,引发巨大争议。

编者按
谁也没有想到,两年前的一篇报道会重新发酵。这篇名为《最美乡村教师候选郜艳敏: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的报道被网友翻出,引发巨大争议。河南姑娘郜艳敏21年前被拐卖到河北曲阳下岸村,多次寻死、被打,受尽磨难后成为该山村小学唯一的女教师,她的传奇经历被改编成电影,被誉为“最美乡村女教师”,获评感动河北年度人物。这是“感人的故事”还是“绝望的悲剧”,一个受害者最终成了奉献者,郜艳敏的悲惨故事让大家更加关注拐卖妇女的遭遇,同时不得不深思,这背后又隐藏了哪些法律问题?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量刑?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对于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我国现行法律如何量刑?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之前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对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一律死刑靠谱吗?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可以看出,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在我国被判死刑,是有先例的。
在我看来,一律死刑的呼吁是不理智的。死刑在吓阻犯罪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我国现行刑法里有非常多的死刑罪名,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也不少,但安全感是否因此有所提升呢?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不应该一刀切,应该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简而言之,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如何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追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法定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以最近“最美山村女教师”郜艳敏案例为例,郜艳敏被拐卖时间是1994年,期间存在被强暴等情节,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或死刑,故追诉时效为20年。自郜艳敏被拐卖至今已经超过20年的法定追诉期,但如果经最高检核准,可以对拐卖郜艳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若该犯罪嫌疑人在该案追诉期内又犯罪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该拐卖妇女罪追诉期限应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身处舆论漩涡的被拐妇女郜艳敏近日表示,想要平静生活,希望家人不受伤害。郜艳敏是否有权继续现阶段的生活状态?
根据我国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于198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被拐卖时是少女,现已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本人又愿意与买主继续共同生活的,应当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郜艳敏选择继续目前的生活状态,既是其本人的自由选择,也是符合规定的。法律不仅要对人贩子的犯罪行为做出严惩,而且要致力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我国拐卖妇女现状如何?怎样才能让“最美山村女教师”的苦难不再重演?
拐卖妇女,已经成为某些贫困地区娶媳妇的常态,并且破案率低。据媒体报道,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超过18000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这一数据,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
此次郜艳敏的故事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再度引发热议。公众期待正义被伸张,希望加大对买方的惩处力度。但是,加大对买方的刑罚惩处力度不一定能够达到警世世人的目的,反而可能对营救活动增加一定障碍。收买妇女很多发生在贫困山区,当地人法律意识淡薄,增加惩罚力度不一定能起到警示作用。
网友对郜艳敏的遭遇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强烈的反响,一方面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仅是家庭的破碎、亲情的撕裂,另一方面还在于当前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力度和强度不够,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有效的体系和制度。
我建议,首先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相关法律的宣传,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警示力度;其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一套“打拐”的长效联动机制,不仅要从打击拐卖行为、提高营救效率出发,还应落脚于对受害者家属及被营救者本人的人文关怀;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反拐”合力,才能不让下一个郜艳敏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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