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7月间,77名购车者先后在4S店购买长安牌乘用汽车,4S店向原告开具了机动车统一发票,交付车辆,并承诺一周内办理好车辆手续交付购车者。约定到期后,77名购车者多次催促,4S店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7月底,4S店突然关门,购车者索要无门,导致原告的车辆无法挂牌上路,因此发生纠纷。
律师工作
2018年8月,购车者在投诉无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找到我所于洪跃、林友娜律师两位律师。律师接受77名原告委托后,研究案件资料发现:被告4S店之所以未将车辆合格证返还原告,是因为4S店、某汽车厂家与银行之间达成三方融资协议,将车辆合格证及钥匙抵押在重庆某银行处,以实现融资目的。在了解到这一基本案情后,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及此前多件办案经验,明晰法律关系,确定被告主体资格,律师团队连续加班展开立案准备。律师团队先后起草77份诉状、整理材料、制作证据表格等立案准备工作快速完成,最终在五日后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成立案工作并确定开庭时间。
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19日,在立案不到两个月的情况下,经过律师及法院的共同努力,未央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某银行于判决生效15日内向原告交付车辆,创造了同类型案件中最快审判速度,使购车者的权益得到最大保护。
审判观点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4S店之间的汽车买卖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约支付合同价款亦实际从被告销售公司接收车辆,销售合同已实际履行,而车辆合格证作为车辆随车单证之一,应随车交付原告。原告依物权行使物上追及权应限于合格证占有人,而非其主体。被告银行辩称其依三方协议约定合法占有车辆合格证,三方协议按照其内容来看,应属于担保法范畴,但其约定的占有方式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类型;车辆合格证不属于可质押的权利;且该担保方式未经公示程序,不能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原告在购车时并不知晓三方协议的存在,已尽到一般消费者应尽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故第三被告银行的辩称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小结
这是一起典型的物权法律关系中返还原物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协议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与提取标的物相关的单证。同时,根据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之规定,销售方应向消费者随车交付车辆合格证。因此,厂家、银行及销售方之间为融资而签订的“三方协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车辆合格证用于抵押融资,属非法行为。
律师提示,在购买车辆时不能只看车,要核对相关随车文件及票据,主要包括: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服务卡、核对铭牌等。还要核对铭牌上的排气量、出厂年月、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内容,合格证上的号码必须要与车上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一致。以上部分的各项单据、凭证、资料必须认真检查,如果发现有任何的遗漏、错误都必须要求销售商立刻解决,否则将影响上牌照及日后的保修等内容。
车辆合格证被抵押,律师巧助维权成功
作者:于洪跃 林友娜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8年6、7月间,77名购车者先后在4S店购买长安牌乘用汽车,4S店向原告开具了机动车统一发票,交付车辆,并承诺一周内办理好车辆手续交付购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