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施工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坚决杜绝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现象。2014年8月4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下称《办法》), 2014年10月1日该《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认定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行为给予了最为严厉的处罚。
笔者认为,施工单位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和应对
一、坚决杜绝转包行为的发生。承包人不得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具体为:
1、承包人不再与任何个人或施工班组签订任何形式的分包合同、合作协议、责任书、承诺书、劳务合同等类似的法律文件。
2、对于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在日常施工的过程中,确保上述主要管理人员能够上岗到位。同时,对于承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与承包人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非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不得作为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3、对于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问题。对于钢筋、混凝土、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必须以承包人的名义与物资供应商签订书面的《采购合同》。物资供应商必须是承包人指定或承包人成立的贸易平台承包人。对于周转材料和相关设备的租赁也必须由承包人与相关第三方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对于从承包人指定的物资供应商购买材料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期、当地的市场价格,且略有下浮。坚决杜绝工程实际负责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或以其个人的名义进行采购、租赁行为。
4、承包人所承包的施工工程,必须由承包人与指定的劳务分包承包人签订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将施工承包或专业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作为劳务分包的范围,应当根据劳务承包人的资质和劳务分包划分确定具体的分包范围,如木工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石制作分包、油漆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模板作业分包、焊接作业分包、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钣金作业分包或架线作业分包。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务承包人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向劳务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劳务作业费。劳务承包人收到承包人支付的劳务作业费用后向施工班组或直接劳务人员发放。在给劳务承包人支付的相应劳务作业费用中不得包含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作业费用的计取方式不得采取扣除“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如果劳务承包人有经营相关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租赁资质的,承包人应当另行与相关的劳务承包人签订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策略(一)
作者:袁海兵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建筑施工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坚决杜绝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