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本期开始“互联网+合同”系列进入云计算。本期谈谈开展云计算服务的资质问题。我国尚无针对“云”的专门法律法规,由于“云”涉及通过网络环境实现数据、信息的生成、存储、传输及处理,因此受到电信条例等规制。提供云服务的资质还与服务模型有关。
开展云计算服务是否需要取得资质
从商业模式上看,云计算是一种服务的交付和使用模式,使用者通过网络可以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的资源。云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了可以无限扩展的计算机资源能力,由用户随时获取、按需使用,并按照使用付费。
由于云服务是通过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涉及数据、信息的服务,这些服务可能属于《电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增值电信业务,相应地可能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进行备案。
云服务提供商是否需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或者需要获得何种业务许可,还与其提供的服务模型有关。《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2003年,下称“2003年分类目录”)将电信服务划分为若干具体的服务类别,且每一类别都需要获得相应的服务许可证。如果某一云服务的特征符合2003年分类目录下某一具体服务类别的业务的概念和外延,服务提供商即可能被要求为运营该等服务获得相应的一项或多项许可证。
根据2003年分类目录,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即IDC),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云服务包含存储空间、计算资源及相关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提供,该业务与IDC业务比较接近,可能受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监管。鉴于规定的原则性以及对该文字表述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且实践中个案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上述业务属于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可能性较大,即需要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于不属于2003年分类目录中具体业务种类的云服务,根据《电信条例》第九条“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原则上,服务提供商提供相关云服务应向相应主管机构备案。
2013年5月25日工信部发布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分别增加了一些基础电信业务类别与增值电信业务类别。其中,将2003年分类目录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调整为B11类“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新增B12类“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新增B13类“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B12类“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采用“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的方式,与云服务的特征非常类似,因此B12类“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被认为是工信部为加强对云服务的监管而增加的增值业务种类。
开展云计算服务是否需要取得资质
作者:刘瑛 闫涵来源:天元律师

摘要:从本期开始“互联网+合同”系列进入云计算。本期谈谈开展云计算服务的资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