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免费文字作店内装饰,居然被诉侵犯著作权

来源:公司法研

文章摘要
司法观点 美术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一系列著作权权利并获得报酬。但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司法观点
美术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一系列著作权权利并获得报酬。但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经典案例
叶根友于2007年7月首创了“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2007年10月首发于中华签名网论坛,并于2008年1月向江苏版权局申请登记,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叶根友。2010年春节期间,无锡肯德基通过新浪网下载了“叶根友毛笔行书字简体”字体软件,将其中七个字适用于“福贴”、“腰线、楼梯贴”招贴材料中。
后叶根友认为无锡肯德基未经其同意,擅自把其享有著作权的字体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无锡肯德基诉至法院。庭审中,肯德基辩称,其招贴材料中使用的字体与叶根友原稿字体不相同,且使用的字体是网上免费下载的“叶根友毛笔行书简体”字体软件生成的,在下载与安装使用过程中没有任何权利限制的文字或提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
“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已经过国家版权部门的著作权登记,叶根友对“新”、“春”、“快”、“乐”、等字依法享有著作权。即使“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是通过计算机字体软件表现出来的,在制作过程中同样需要经过字型设计、扫描、人工修字、整合成库等过程,尤其在字型设计时,需要根据字型创意风格对每个字的笔形特点、结构特点进行设计,所有的字必须采用统一的风格和笔划规范进行处理。这些过程也凝聚了作者的独创性,应当予以保护。
肯德基招贴材料的字体与叶根友原稿字体,两者在文字风格、笔型、间架结构等方面均呈现一致的特点,肯德基公司提出的不同点属于细微差别,不影响整体的一致性,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肯德基字体系网上免费下载的主张,本院认为:虽然“叶根友毛笔行书简体”字体软件可以从网上免费下载,且没有任何权利限制的文字或提示,但著作权的放弃不能以默示的方式作出,著作权人在未作权利限制提示的情况下,将其作品用以免费下载,一般只代表其同意下载者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如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该作品,并不代表其同意将所有权利授权给下载者。不能因此认定叶根友已放弃其对于“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著作权的各项权益。本案中,肯德基未经叶根友许可,将与“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相同的七个字使用于店堂内,具有商业使用性质,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条件,故对于肯德基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无锡肯德基公司侵犯了叶根友的著作权。
无锡肯德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一、无锡肯德基公司未使用叶根友行书字体原稿,未侵犯叶根友行书字体原稿的著作权。
根据叶根友的陈述,其行书字库经过对其书写的汉字进行拍摄,然后使用photoshop软件进行处理,最后嵌入字库编辑工具。最终形成的叶根友行书字库是一种TTF文件,这一文件不是对字体原稿的简单复制,而是一种新的表达。该TTF字库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本身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叶根友行书字体原稿与叶根友行书字库是不同作品。而叶根友明确表示其从未公开发表过字体原稿,也无证据证明肯德基有机会解除到其行书字体原稿。肯德基公司亦提供证据证明其招贴材料中的字体来源于新浪网免费下载的字库。因此,本院认为,叶根友行书字体原稿与叶根友行书字库是不同作品;无锡肯德基公司使用的七个字来源于叶根友行书字库,而非来源于叶根友行书字体原稿,并未侵犯叶根友行书字体原稿的著作权。
二、无锡肯德基公司使用叶根友行书字库中的字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第一、叶根友已以“免费软件”的方式发布其行书字库,公众有权使用该字库。叶根友在新浪网上提供的免费下载没有任何权利声明,这表明叶根友自愿将其字库作为公共产品供公众免费使用,其应当知道相关公众下载使用的方式和后果。相关公众从其声明免费下载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可以使用该字库输出其想要得到的字体单字,而不论其使用的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第二、叶根友还主张其官方网站“中华签名网”有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的声明,因此其并未放弃权利。对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均一致确认新浪网上叶根友行书字库在下载及安装中没有权利限制的文字或提示,且在一、二审诉讼中叶根友从未质疑新浪网提供下载的合法性。在新浪网已提供免费下载且无权利声明的情况下,叶根友不能再以其中华签名网的声明对相关使用者主张权利。
第三、叶根友先将其字库以免费软件方式发布,后又主张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有违诚信原则。叶根友以免费形式发布其字库,使得其字库使用范围较之收费方式使用范围更广。在其字库使用范围因免费而逐渐扩大后,叶根友再主张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显属不当。且即使叶根友是以免费方式发布其字库,互联网时代免费产品仍会给所有者带来潜在的利益,特别是字库的使用范围越广,其所有者获得更大、更高声誉或者影响力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叶根友在以免费方式发布其字库,从中已获得一定影响力等回报后,再行主张商业性使用构成侵权,对社会公众显属不公,有违诚信原则。
第四、叶根友还提出无锡肯德基公司在招贴材料中使用其七字属于商业性使用。对此,本院认为,在新春期间张贴春联窗贴等系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不论是商业性主体还是非商业性主体均会张帖“新春快乐”等春联或者窗贴等。无锡肯德基公司虽然在店内张贴了“新春快乐”、“虎到福到”等招贴材料,但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祈福习俗,不能因无锡肯德基公司属于经营性主体而认定其所有行为均系经营性行为。因此,本案不宜认定无锡肯德基公司张贴了“新春快乐”、“虎到福到”等招贴材料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
最终,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叶根友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的审理与判决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规定,结合类案实践,我们对“合理使用”进行以下几点阐释:
1、什么是“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一系列著作权,其中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任何人欲行使这些权利都要通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转让,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但是为了保证公平和效率,《著作权法》也对著作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诞生了“合理使用”的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且基于正当理由,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方可主张合理使用。
2、“合理使用”包括哪些方式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本案中二审法院即认定无锡肯德基的使用行为属于上述第一项的合理使用行为。
3、“合理使用”的认定要素
实践中,很多著作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合理使用”的理解都存在巨大差异,甚至于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也存在较大分歧,例如本案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就对合理使用的认定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合理使用”的认定要素有哪些,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被普遍认可的理论可供参考。例如美国立法的“四要素”判断方法,就被世界多国所推崇。201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采纳了这种“四要素”判断方法。
“四要素”判断方法所包含的要素是: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结合本案来具体分析:第一、肯德基使用案涉字体的目的是用于制作春节招贴材料。这种招贴材料的内容非常简单,仅有七个字,不涉及任何商业宣传,也非用于营利目的,且符合我国春节的民俗风情;第二、叶根友字体属于艺术作品,其特殊性在于字体可单独拆分使用,且相比于其他艺术作品(例如绘画、摄影作品),字体缺乏整体性和逻辑性;第三、肯德基对字体的使用程度非常轻微,虽然无锡肯德基在多个门店都使用了这种字体,但只使用了七个字,且只用于辅助装饰;第四、肯德基的使用几乎对叶根友字体没有产生影响。叶根友字体不同于“宋体”、“黑体”这种一般电脑软件自带的字体,如需使用必须另外下载,所以传播范围很有限。而且作为一般公众,几乎不会对肯德基店面内使用的字体进行分辨,也不会识别出肯德基使用了叶根友字体,而肯德基对字体的使用也没有涉及负面内容。故,肯德基的使用并没有给叶根友字体造成任何消极影响。另外,肯德基也没有通过字体的使用获得额外的利益。
综上所述,如果以“四要素”判断方法作为参考依据,不难看出肯德基对字体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公司治理建议
1、对于著作权人来说,注意对作品使用权限进行说明
在网络信息与技术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背景下,著作权人注意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著作权人传播作品的途径变得更广泛,传播速度也更快,但同时也使更多的人可以接触到著作权人的作品,且接触使用的门槛越来越低,成本也越来越低。如果著作权人选择在网络发布自己的作品,需要注意对作品的使用权限进行说明。例如,本案中叶根友虽然在中华签名网论坛上申明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但是新浪网的字体下载中却并未进行任何使用权限的说明。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若发现网站有不规范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应及时联系网站进行处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对于公众来说,使用作品应遵循法律规定
如果商事主体或个人需要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出租等商业行为,应该联系著作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其同意并支付报酬;如果对作品的使用属于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则需要注意合理使用的程度和方式,不应当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若是需要对文字类型的作品进行引用,也要注意引用的数量和质量,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主要、核心部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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