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拉尔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年逾半百的老夫老妻竟因一方出轨而导致感情破裂,进而引发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过错方依法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
基本案情
闫强与妻子张甜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并步入婚姻,婚后感情和谐并于婚后一年收获了爱情的结晶,此后近30余年风雨同舟不离不弃。
2024年4月的某天,闫强在上班时间因事回家,发觉妻子张甜行为举止有些异常,但因自己工作繁忙并未细究,然而怀疑的种子就此生根。
自此,闫强表面不动声色,但处处留心观察,终于在不久后“突击检查”时在家中撞破了妻子张甜与刘曹的不正当关系。在闫强的不断质问下,张甜终于承认自己确与刘曹多次有染。
虽张甜哭诉自己只是寂寞难耐,做错了事,并向闫强书写保证书表示绝不再犯,且承诺将会好好维护家庭,但闫强愤恨难当,拒不接受,认为夫妻感情因此事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张甜向其支付精神赔偿2万元。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张甜同意离婚,但其认为自己出轨是闫强关心不够所致,所以不愿承担精神损害金并要求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闫强与张甜均同意离婚且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果,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而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本案中张甜系过错方,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故而判决其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较少部分。关于闫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张甜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伤害了闫强作为原告配偶的情感,应向闫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参考张甜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张甜向闫强支付损害赔偿1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张甜未能履行忠实义务,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属于过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张甜系过错方,故法院依法判决其少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张甜与他人在家中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虽未达到“同居”的程度,但其对于婚姻破裂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其向闫强承担损害赔偿。
法官寄语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一份婚姻即是一份责任,生活的苦海需要夫妻携手共渡,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积极沟通、互相尊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是一场没有赢家的豪赌!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离婚时另一方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作者:辛锁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阿拉尔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年逾半百的老夫老妻竟因一方出轨而导致感情破裂,进而引发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过错方依法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