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热点问答(13-18)

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为什么要实行法官员额制?每个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是否都应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来与小编一起继续学习吧。 13 问:为什么要实行法官员额制?

为什么要实行法官员额制?每个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是否都应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来与小编一起继续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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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实行法官员额制?
答: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所以实行这项改革,一是要确保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相匹配,改变目前人案失衡、忙闲不均的状况。二是要确保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相匹配,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切实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三是要确保优秀法官配置在一线办案岗位,办公室、政工党务、培训教育、纪检监察、司法技术等部门不配置员额。四是要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员额法官人选,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夯实基础。五是要确保法官职业保障有效落实,配套实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压缩法官数量。改革的目标,是要通过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分类管理和精确划分职能,推动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为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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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每个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是否都应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
答:按照中央关于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要求,法官员额比例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39%的员额比例是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而言,可以在不同审级、地域进行调剂,不是要求每个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都必须是39%。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在确定员额比例和基数时不宜一刀切。按照中央要求,应当在省一级统筹调控各地区、各层级法院员额数量,以人案匹配度和各级人民法院职能定位为依据,坚持员额比例向基层倾斜,向人案矛盾突出的地区倾斜。例如,广东将占全省60%以上案件量、人案矛盾突出的珠三角核心地区法官员额比例确定在52%左右,而“案少人多”和“案少人少”的部分地区核定员额比例则低于30%,全省法官员额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4.64%,仍控制在中央要求的39%比例以内。下一步,各地要充分借鉴上海、江苏等地开发案件权重系数,北京、贵州等地合理测算法官饱和工作量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办案量精细测算,加大省内员额统筹调配力度,科学核定各个法院员额,坚决纠正核定比例就高不就低、案多案少一个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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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按照“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的标准遴选法官?
答:员额制是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目的是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保证入额法官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办案能力、职业操守过硬。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进行遴选时,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突出对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
采取考核方式时,要突出近三年的办案业绩和办案能力,办案绩效要占相对高的考核权重。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评价等主观评价主要针对政治、廉政、作风等方面,分值不得超过考核分值的30%。对审判部门人员的考核要合理设定案件权重系数,不能简单以结案数、结案率来排名。对非审判部门人员的考核要注重对其工作量和工作质效的量化,防止过多依靠主观评价。
采取考试方式时,要兼顾不同审判领域和专业类型,注重考察案件事实分析、争议焦点归纳、正确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等实际办案能力。考核、考试全过程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监督,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论资排辈和迁就照顾。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法官”,在遴选入额时应给予特殊政策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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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充分发挥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专业把关作用?
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专业把关作用,进一步研究完善遴选委员会审议程序和工作机制,既要避免面试走形式、走过场,也要切实防止仅凭印象分就决定员额人选。在首批法官集中入额后开展的遴选中,遴选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对候选人进行面试。遴选委员会委员对候选人入额资格提出疑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说明,未予说明或说明未获认可的,经遴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否决相关候选人入额资格。遴选委员会否决候选人入额资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送达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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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正确处理助理审判员入额问题?政工部门负责人、纪检组长入额后是否应当免职?
答:法官员额制全面推开后,各级人民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改革之前任命的助理审判员,改革中不宜整体转为法官助理。对于符合遴选条件的助理审判员,应允许其通过参加统一的考核和考试,成为员额法官,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为审判员。
政工部门负责人、纪检组长,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符合入额条件,经统一遴选程序入额后,应当在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免去原有党政职务,并调整至一线办案岗位。未按时调整的,应当退出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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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做好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入额遴选工作?
答:既不能简单提倡领导干部因履职需要一律入额,也不鼓励发扬风格一律不入额。领导干部入额需坚持三个基本的标准:一是工作职责与行使审判权紧密相关,之前也有审判工作经历;二是除院长外,领导干部入额必须按照统一标准,经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统一考核或考试程序;三是入额后既要履行与其职务对应的监督管理职责,也必须办理相应数量和类型的案件。在遴选标准和方式上,应当根据领导干部工作性质和履职特点确定考核、考试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入额标准和程序应当在省级层面统一,高级人民法院不能将入额标准制定权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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