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该如何维权?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7月16日,陕西榆林一驾校教练开车载着4名学员驶出驾校大门,前去练习科目三路考内容,途中与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相撞,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2020年7月16日,陕西榆林一驾校教练开车载着4名学员驶出驾校大门,前去练习科目三路考内容,途中与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相撞,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人员不同程度受伤。驾校学车出车祸,两名学员不幸身亡,死者家属该如何索赔?
2020年7月20日,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时海霞律师接受陕西新闻广播FM106.6邀请,担当《民法典》法律知识竞赛点评嘉宾,并就该事件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纠纷,练车学员到驾校学习驾驶技术,即与驾校之间形成一个驾驶技能培训合同,练车学员交纳了培训费,驾校就负有了培训学员掌握驾驶技能和在学习期间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因目前交警部门尚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以,各方责任该如何承担尚无定论。但是,驾校教练未能代表驾校保障学员的安全,驾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若驾校教练对本起交通事故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就可能涉及到民法理论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
所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具备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引发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的法律现象。
我国现行法律及刚刚问世的《民法典》对责任的竞合给予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首次就“好意同乘”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所以,本起事故中家属也可以考虑主张学员构成“好意同乘”,从而对开车教练进行追责。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确认了责任竞合制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然而这一制度只允许当事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择一主张,而不能就两种责任同时主张,因此,当事人需要厘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从而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以使主张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如下表:

区别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责任基础不同

行为人违反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产生

在一般情况下是因违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而产生

归责原则不同

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除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举证责任不同

侵权之诉除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无过错的情形以外,一般情况下,加害人不负举证责任,应由受害人对加害人应当向其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即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因合同之诉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归责,受损害方无需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仅需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以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管辖法院不同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违反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当事人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

赔偿责任范围不同

《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侵害财产的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按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损失难以确定,按可获得利益赔偿,且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仅包括财产损失,并且合同当事人可以以约定违约金、定金的方式事先约定赔偿范围

免责事由不同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可自行事先约定。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约定双方认可的免责事由

对第三人的责任要求不同

侵权责任中,基于物权的追及力及优先效力,贯彻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承担损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使是由第三人原因致使债务人违约,债务人仍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如前所述,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作不同的诉讼选择,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主张侵权责任与主张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
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除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主张侵权责任与主张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同。
通常情况下主张违约责任,只要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可,即只要证明有违约事实存在即可。而主张侵权责任,就必须证明有被损害的事实、有被告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损害的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主张侵权责任与主张违约责任的管辖法院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则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可以是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主张侵权责任与主张违约责任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同。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仅包括财产损失,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并且合同当事人可以以约定违约金、定金的方式事先约定赔偿范围。
五、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主张侵权责任与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当事人范围不同。
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诉讼,从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看,责任竞合必须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那么既然是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被告只能是合同当事人,即使存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与合同一方当事人共同侵权,也只能请求合同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起诉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当然,若受害人已死亡,则受害人的继承人需依继承法之相关规定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选择侵权诉讼,由于违约方与第三人共同侵权,则可以将违约方与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因此,侵权之诉的当事人范围有时比违约之诉的当事人范围要广。
综上所述,本案中死者家属可以主张违反教育培训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只能择一行使。但是,选择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交通事故责任份额的限制,两种不同诉讼路径应提前做好风险预判,选择最佳诉讼方案,从而使当事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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