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
公平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核心,法院这次做出的裁定强调了公平竞争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大型互联网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应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介绍
(一)电商“二选一”案—阿里被判向京东赔偿10亿元
两大电商的“二选一”口水战起源于2015年, 2017年11月,京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以“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逼迫商户二选一”为由起诉。京东诉称,自2013年以来,三被告不断以“签订独家协议”“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不得在两原告运营的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京东将其概括为“二选一”。
北京高院受理后,阿里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应该由浙江省高院审理。2018年12月,北京高院裁定驳回阿里法院管辖权异议,阿里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高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驳回阿里管辖权上诉。2020年11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不公开质证。2023年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学霸”知网被罚8760万元。
2022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知网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2014年以来,知网滥用该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
一是通过连续大幅提高服务价格、拆分数据库变相涨价等方式,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其数据库服务的行为;二是通过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等方式,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学术期刊、博硕士学位论文等学术文献数据,并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实施。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知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2022年1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计8760万元。同时,坚持依法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监督知网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要求知网围绕解除独家合作、减轻用户负担、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创新发展。
二、问题剖析
(一)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企业获得了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解释见下文)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搭售”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即销售方要求购买第一种产品同时购买第二种产品,其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揽子强制销售”;一种是“第三方强制销售”。前者是指销售商迫使购买者购买一揽子产品;后者是指销售方在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时,强迫购买人必须从特定的第三人那里获取商品或者服务,否则拒绝销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承担何种的法律责任?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条所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是指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垄断行为,具体包括低价高卖、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或者限定交易对象、搭售、差别待遇等。本条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的罚款作出规定,具体罚款数额由反垄断法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在法定范围内裁量。
(三)反垄断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基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类型的多样性,根据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关系,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类型划分为竞争者、直接交易者、间接交易者、其他受影响者四类。对于间接交易者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尚未在我国出现案例。
(四)垄断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既包括侵权纠纷,也包括合同纠纷等其他纠纷。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如果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 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案件并非以垄断纠纷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依据《反垄断法》提岀抗辩或者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认为案件需要依照《反垄断法》作出裁判,则该案件属于垄断民事纠纷,需要适用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制度。如果审理该案的法院本身不具备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就可能发生移送管辖问题。
三、法条链接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情形】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近年来,因为涉垄断被处罚的企业数量不断增长。这些“实施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行为排除”的行为,披着所谓协议的外衣,究其根本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为了打造可持续发展和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公平竞争和法律的严格遵守是每一个企业都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阿里被判向京东赔偿10亿元——论市场经济下的垄断行为
作者:昌曼来源: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