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为爱不实记载投保人体检报告(案例分析:第三人欺诈)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甲先生步入老年,为保障其妻子乙的生活,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人寿险,乙为受益人。丙保险公司要求甲到医院体检。医院的丁医生发现甲患有胰腺癌,因其正与甲的女儿热恋,故为不实记载,使得甲顺利向丙保险公司投保。

甲先生步入老年,为保障其妻子乙的生活,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人寿险,乙为受益人。丙保险公司要求甲到医院体检。医院的丁医生发现甲患有胰腺癌,因其正与甲的女儿热恋,故为不实记载,使得甲顺利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丁医生事后为博取甲女儿的好感将此事告知乙。次年,甲因癌症死亡,丙保险公司支付保费200万元。一年后,丙保险公司发现此事,丙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起诉向乙请求返还?
解答:
丙公司可以向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请求返还200万元保险金,其要件包括:



  1. 民事主体一方(乙)取得利益。取得利益,

  2. 民事主体他方(丙)受到损失。

  3. 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法律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具体到本案中,主要问题在于乙受有利益是否无法律上原因。关键在于该保险合同是否经过丙的撤销而视为自始无效。
    丙公司的撤销原因为丁医生的欺诈行为使得丙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保险合同。问题在于该合同的投保人甲不知道丁的欺诈行为,而受益人乙明知此事,丙保险公司可否撤销保险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条的适用范围应目的性扩张为就该意思表示直接取得权利之人。因为基于此情形,无论受益人自己实施欺诈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其信赖均无保护的必要。
    本案中,丙公司对于乙有直接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丁医生为实施欺诈的第三人,乙又知道该欺诈行为,且撤销的意思表示未过一年的除斥期间,该合同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因此乙受领保险费其在法律上不存在根据,欠缺给付目的。
    综上,丙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请求返还200万元保险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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