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章摘要
事件回顾: 小莉因借款纠纷将小明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小明履行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小莉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法院依法查封了小明名下的一套房产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小美提出异议,称她早在三年前,就与小明签订了
事件回顾:
小莉因借款纠纷将小明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小明履行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小莉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法院依法查封了小明名下的一套房产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小美提出异议,称她早在三年前,就与小明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小明作为债务人,已将名下这套房产抵押给了小美并作了抵押登记,小美对该房产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后经法院查明,小明与小美的抵押借款协议,实为躲避还款义务而做出的虚假协议,遂依法驳回了小美的执行异议

执行法官责令小明限期履行付款义务或腾空房屋以备法院拍卖清偿,但小明均未履行且拒不撤销与小美之间的虚假抵押登记,致使民事判决无法执行,由于小明妨碍执行执行法官立即对他实行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由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

最终,小明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疑问?
本案小明为什么因妨碍执行而获刑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致使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受到阻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立法本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代表着法院的权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任何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妨碍法院正常执行活动的行为,都必须绳之以法,才能更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小明明知自己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仍同案外人串通虚构抵押借款协议并拒不腾空涉案房产,致使民事判决无法执行,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风险提示: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必须履行,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试图规避,或者妨碍法院的执行行为,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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