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变四险,我们的权益受损了么?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表示:生育保险基金正式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于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表示:生育保险基金正式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于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旨在为怀孕和分娩妇女提供生育津贴、产假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在性质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大多数国家都将二者合并实施。对于我国将实施两险合并,有人担心,职工之前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会是否会受到影响?

其实在实际生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五种社会保险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生育保险覆盖面最小,甚至有些小微、民营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时选择性参保,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而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因此,其他非正规就业人群很难享受到生育保险。
因此,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对于职工来说的变化,就意味着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就参加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各项待遇变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原有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没有改变参保范围、保障项目以及支付水平等。这样看来,不但没有增加职工的缴费负担,也没有降低待遇水平;而且还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降低了管理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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