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报酬雇佣员工从事技术等工作,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发明创作属于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都应当归属企业,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作为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员工也不是就得白白的将自己的心血乖乖奉上的(尽管员工已经收取了报酬),为了鼓励员工发明创造,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职务发明的奖励制度。
根据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76~78条的规定,职务发明的奖励可以以下方式确定:一、单位和发明人约定或者在企业合法制定的规章中规定;二、如没有前述约定或者规定,则按发明专利不低于3000/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低于1000/件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对于这个职务发明的奖励规定,恐怕很多企业压根儿就没有注意过,更谈不上发放了。那么,不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员工是否可以起诉呢?答案是肯定的,一旦员工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身份起诉,人民法院会按照双方无约定来处理,对于企业利润等法院可以通过审计方式确定,此时企业可能会承担高额的赔偿金。因此,企业尤其是高科技、高技术含量的企业一定要对此种奖励费予以充分的重视。
我们注意到,前述规定中有约定优先的法则。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法条规定的高额奖励费,实现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效果。当然,企业的这种筹划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还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跨部门的法律法规,企业可以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咨询和解决方案。
职务发明的奖金和报酬
作者:王永皓来源:智仁律师

企业支付报酬雇佣员工从事技术等工作,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发明创作属于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都应当归属企业,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