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每周听》第4期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新法每周听》节目是视听版的《每周法规与热点信息速递》(第44期),其内容由天达共和律师团队编辑,涵盖最新的法规动态和热点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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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
近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扩大了复核事项的范围,将现有复核事项中的对会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开谴责决定扩展到对所有自律管理对象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同时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和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等较为严重的纪律处分决定也纳入复核范围。由此,将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上市类自律管理决定和绝大多数纪律处分决定纳入了复核范围。《办法》完善了复核审议程序,将每次参加复核会议的委员人数由5名扩大至7名,明确了各类事项的复核期限及复核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规定复核申请书提交途径及复核工作小组联系方式在上交所网站公布等。
2、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审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独立保函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规定》首次明确统一了国际和国内独立保函的效力认定规则,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国内交易中适用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不能以独立保函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否定保函独立性约定的效力。《规定》还明确了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性特征,规定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和开立申请关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立人就必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只有出现受益人欺诈情形时,才可以作为法定的唯一例外情形对待。
3、国资委推进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
日前,国资委下发《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科学制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方案:一是明确激励政策导向;二是科学选择激励方式;三是合理确定激励水平;四是严格规范制度执行。《通知》明确,中央企业应从所属企业规模、功能定位等实际出发,结合配套制度完善情况,合理选择激励方式,优化薪酬资源配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项目分红激励。《通知》提示,岗位分红激励总额的确定应统筹好与当期工资总额管理的关系,避免因实施分红激励出现工资效益不匹配。《通知》还强调,企业拟订的激励方案应按出资关系,分别报送国资委或中央企业集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4、税总明确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
日前,国税总局下发《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公告》称,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相关计算依据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公告》指出,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执行。
5、保监会发文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
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通知》规定,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根据投资组合开放频率和组合资产整体变现能力,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确投资组合的开放频率以及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其中,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20%。《通知》还提出,封闭式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100%,货币型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则不得高于35%。
6、内地与香港股市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明确
近日,央行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了中央结算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等事项。《通知》明确,中央结算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香港汇入沪股通和深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从境内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中央结算融入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股通和深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通知》还指出,中国结算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境内汇出港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从香港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中国结算融入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港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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