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精要:
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某目标项目。为了LP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在有限合伙协议中,GP往往对LP的本金和利息作出一定安排,同时约定当目标项目目的落空时,GP按一定条件回购LP份额。这种投资安排,需要从投资交易模式、真实交易目的、合同履行等角度综合考察,区分到底是私募基金投资法律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案情简介:
1、平安基金公司(GP)与张小海(LP)于2014年10月22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设立平安管理中心从事私募基金业务,认购华融信托管理的中乾景隆3期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1)向各合伙人返还实缴出资;(2)70:30分配: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的70%归于有限合伙人,30%归于普通合伙人。
2、同日,双方签署《认购确认书》,约定:LP张小海认缴出资额100万元,预期赎回期限12个月+N(N≤6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11%;收益分配顺序:全体合伙人本金全部收回后,如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没有超过预期收益,则投资收益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如合伙企业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则超额收益部分,按照70%:30%的比例在LP和GP之间分配。张小海投资100万元。
3、同日,平安基金公司作为收购方、张小海作为出让方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如果逾期出让方的初始入资未能产生收购方发起设立该基金时所预期的收益,则收购方同意收购出让方入资金额所对应的全部股权,收购价为111万元。
4、2016年4月29日,平安基金公司向张小海转账投资利息165 000元。同年7月1日,平安基金公司向张小海转账本金100万元。
原、被告主张:
5、张小海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安基金公司、平安管理中心连带支付原告投资100万元所产生的超额收益659 600元及利息损失;平安基金公司、平安管理中心按照年利率11%连带支付原告本金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18 333元。
法院裁判:
本案经一审、北京三中院二审及北京高院再审审查,法院均驳回了原告关于超额收益的请求。法院认为,张小海与平安基金公司之间虽签订有合伙协议,但双方实质构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1、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受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本案实际系张小海作为委托人/投资人、平安基金公司作为受托人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委托理财。
2、关于《股权回购协议》是否构成对委托理财合同的保本保收益的承诺?该承诺是否必然会导致《合伙协议》、《认购确认书》无效?法院认为,该条款约定的回购条件是“到期日未能达到最低预期”,即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目标无法实现时,对投资人的股权进行回购;同时,该条款约定的履行回购义务主体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平安基金公司,而非目标合伙企业平安管理中心。该协议对将来发生事实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3、关于张小海是否有权主张超额收益。现平安管理中心投资的华融信托中乾3期信托计划至今未进行清算,各合伙人是否均收回其实缴出资亦不确定,故其约定的超额收益分配的条件并不成就。平安基金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张小海付款165000元,2016年7月1日转存100万元,应视为平安基金公司已经履行了收购义务。张小海在股权被收购之后,不再享有合伙企业的股东权益,无权参与超额收益的分配。
4、张小海二审中申请对华融信托中乾3期信托计划进行评估和清算,由于张小海系与平安基金公司之间形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并非华融信托中乾3期信托计划的直接投资人,其所获收益数额应依据其与平安基金公司之间的约定,故本院对其该申请不予准许。
实务总结:
1、准确识别私募基金投资属于有限合伙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要树立“穿透式”审查思维,准确揭示交易模式,探究真实交易目的,区分合同履行情况,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交易的性质与效力。
2、《股权回购协议》中的LP“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其实质系委托理财的“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关于该条款的效力,其实质是“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之间的衡量和较量。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真实意思表示;二是目的是否为良性引导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降低投资风险,且能起到担保作用,最大程度维护原始股东、增资方及目标企业的基本利益;三是是否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该协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履行回购义务主体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平安基金公司,而非目标合伙企业平安管理中心,不会影响目标企业基本利益。
案件来源: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张小海与平安金控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京民申1451号】;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张小海与北京平安金控稳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11826号】。
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获得本金利息保障是合伙法律关系还是委托理财?
作者:王徐苗来源:翰鸿律师

实务精要: 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某目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