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包销人无资质时合同的效力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 甲公司系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乙公司系商品房开发公司。2012年下半年,乙公司在杭州市城西开发建设了10幢商品房。2013年年初,甲乙两公司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商品房包销合同》。

【案例】
甲公司系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乙公司系商品房开发公司。2012年下半年,乙公司在杭州市城西开发建设了10幢商品房。2013年年初,甲乙两公司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商品房包销合同》。合同约定如下:甲公司独家包销乙公司开发建设的10幢商品房,总面积5万平方米,包销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0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抵押金。包销期满后,若房屋全部售完,乙公司退还全部抵押金,若房屋未售完,则由甲公司按每平方米12000元收购,抵押金抵扣相应房款,多退少补。包销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向乙公司支付了抵押金,并开始积极履行合同。至2014年3月初,甲公司全部售完乙公司开发建设的10幢商品房。但双方在结算费用时产生了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遂以双方在签订包销合同时甲公司没有销售房屋的经营资质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包销合同无效,并要求甲公司退还超过12000元销售的商品房价款。
【疑问】
乙公司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
商品房包销是指商品房开发商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将商品房授权给包销人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包销人承担销售剩余商品房的购买义务的行为。
对于包销人的主体资格,我国法律并无相关的规定。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也就是说,包销人应当具有房地产中介资质,但是在实践中,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包销商品房是否有效,我国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立法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即,因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包销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故本案中甲公司可以成为适格的包销人,该包销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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