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元合规问答
《犬夜叉》是高桥留美子创作的一部漫画作品,后改编为同名经典动画。《犬夜叉》动画在2000年到2010年持续10年播出,随后进一步改编成游戏。主角团有拥有半妖之血的犬夜叉、爽朗直率的戈薇、冷酷帅气的杀生丸、身负沉重责任的巫女桔梗,都吸粉无数。
《犬夜叉》是一个跨越时空的故事。战国时代,半人半妖少年犬夜叉最初深爱着神巫女桔梗,但因敌人奈落设计陷害,导致了两人心生罅隙。桔梗一箭封印犬夜叉,随后身负重伤死去。她带着宝物四魂之玉一同火化。几百年后,桔梗转世为现代日本高中生日暮戈薇,意外通过自家古井穿越回战国时代,解开犬夜叉的封印。戈薇虽与桔梗样貌一致,但性格截然不同。戈薇的出现使四魂之玉苏醒,与犬夜叉及其他朋友们一同踏上寻找四魂之玉的碎片的旅程。
最近网上有声音称:古装剧《逍遥》的备案公示内容提要,与《犬夜叉》的剧情存在相似,据此引发了是否构成侵权或抄袭的争议。该剧目前已公开的内容提要如下:

好奇菌:小威小威,你看上面这部《逍遥》古装剧的内容提要,是不是有些“眼熟”?这样是抄袭吗?
小威:是不是构成抄袭,或者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不能只凭“眼熟”或者“很像”这样的直觉,而要仔细比对两者在什么层面上相似。
好奇菌:这我可是做了功课的哦!(急切掏出小本本)《逍遥》的内容提要与《犬夜叉》的大致剧情,重复的部分在于:男女主角相爱、原本要走向甜蜜结局,男主却被女主杀死。百年后新女主出现,新女主与旧女主长相一致,且唤醒了男主。两人一同开启寻找神器碎片的旅途。
小威:对啦,遇到”相似”感觉的内容,先不要着急大喊“狼来啦~抄袭啦~~”,咱们先冷静下来比对两者所谓的相似部分具体是哪些。好奇菌,你先想想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好奇菌:我猜那是因为,人类的知识都是逐代积累起来的,大家都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看世界嘛~~
小威:没错!人类的学习原本就是从模仿开始,然后在其中创新。而知识的延展是具有前后顺序的、绵绵不断的。后者学习前人,超越前人。在任何作品都多多少少可在前作中找到一些“影子”。
除此之外,无论是悲剧还是喜剧,都可提炼出几种固有情形或模式。比如韩剧总有一些桥段上的相似性,总倾向设计成男一男二和女一女二;男二总是苦苦痴情等待女一等等......又比如悲剧总有一些相似性,中国的梁山伯与祝英台、西方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家族对立棒打鸳鸯等......
好奇菌:那这样的话,还要法律做什么呢?著作权法保护的到底是什么呢?怎样才算抄袭呢?
小威:这就又要先回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保护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进而促成一个“百花齐放”的世界。而“抄袭”的实质是一种不劳而获,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可以节省自己的创作成本,少死脑细胞,还能轻松赚名得利。
好奇菌:小威你这样说,还是太抽象了。两部作品要是一模一样,这我倒是很好理解,可是如果有人把前作改改呢?到底怎么区分“洗稿”和“创作”呢?
小威:这就涉及到怎样判断侵权了。也就是侵犯著作权的判断标准。著作权法实行“接触可能+实质相似”的判断标准。如果两作之间有先后顺序,后作创作人存在接触前作的“可能性”、同时两作相比较出现了“惊人的相似”,都可以作为构成侵权的判断。
好奇菌:什么叫“惊人的相似”,除了两作一模一样的情况之外,还有什么场景下会构成“惊人的相似”呢?
小威:“惊人的相似”也就是“实质性相似”,我认为是一种推理。比如,前作之中的错别字和错误逻辑,后作都一一重复了,又或者前作的细节在后作中也一一再现。这样的程度已经说不过去了.....
好奇菌:小威,这还是很难懂呀,举个例子,小威你觉得《逍遥》的内容提要和《犬夜叉》构成实质性相似吗?
小威:这就走到了另一个问题——确认侵权的对比过程。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将两作对比,把相似的部分提炼出来后,再去看看相似的部分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还有一种做法,是将前作中可以保护的部分先划定出来,然后再看后作是否使用了这些部分。
我们用第一种方法试一试,先提炼相似部分,再看看相似部分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犬夜叉》和《逍遥》的内容提要的重复处,在于“男女主角相爱、原本要走向甜蜜结局,男主却被女主杀死。百年后新女主出现,新女主与旧女主长相一致,且唤醒了男主。两人一同开启寻找神器碎片的旅途”。我们看不到逍遥的全篇,所以只能对比内容提要哦,那么发现重复的部分只有上述内容。而这些内容,好奇菌觉得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好奇菌:Emmmm,如果只是这些程度相似的话,是不是更接近“思想”而不是“表达”呢?我记得你跟我说过,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小威:这个分析思路是很可取的。就像我之前提到的,作品总有共同之处,而不能因为作品之间存在“共同之处”马上认定“抄袭”或“侵权”。
好奇菌:那你能举一个构成侵权的例子吗?总觉得意犹未尽。
小威:这样的案例有很多,我们聚焦在文字作品或者视听作品层面,比如以前曾经有一个案件,发生在两本小说之间,庄羽的《圈里圈外》诉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在这个案件中,一审判决书中说到:“被告创作的《梦里花落知多少》12个主要情节,均与庄羽作品《圈》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由于《圈》发表在《梦》之前,应推定郭敬明接触了庄羽的作品《圈》,在两部作品存在12个主要情节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情况下,认定《梦》中的上述情节来源于《圈》,构成对庄羽著作权的侵犯。在庄羽列举的《梦》中侵权的一般情节、语句中,共有57处相同或近似。”
也就是说,后作有12个主要情节与前作一样,一般情节和语句等细节中,也有57处相同或近似(几乎相同)。
这里有很重要的一个角度,是重复段落或情节的数据。重复的越多,重复的内容约细节,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就越大。
好奇菌:看来还是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想要用一套公式解全题,然后躺平,是不太现实了。
《犬夜叉》是高桥留美子创作的一部漫画作品,后改编为同名经典动画。《犬夜叉》动画在2000年到2010年持续10年播出,随后进一步改编成游戏。主角团有拥有半妖之血的犬夜叉、爽朗直率的戈薇、冷酷帅气的杀生丸、身负沉重责任的巫女桔梗,都吸粉无数。
《犬夜叉》是一个跨越时空的故事。战国时代,半人半妖少年犬夜叉最初深爱着神巫女桔梗,但因敌人奈落设计陷害,导致了两人心生罅隙。桔梗一箭封印犬夜叉,随后身负重伤死去。她带着宝物四魂之玉一同火化。几百年后,桔梗转世为现代日本高中生日暮戈薇,意外通过自家古井穿越回战国时代,解开犬夜叉的封印。戈薇虽与桔梗样貌一致,但性格截然不同。戈薇的出现使四魂之玉苏醒,与犬夜叉及其他朋友们一同踏上寻找四魂之玉的碎片的旅程。
最近网上有声音称:古装剧《逍遥》的备案公示内容提要,与《犬夜叉》的剧情存在相似,据此引发了是否构成侵权或抄袭的争议。该剧目前已公开的内容提要如下:

好奇菌:小威小威,你看上面这部《逍遥》古装剧的内容提要,是不是有些“眼熟”?这样是抄袭吗?
小威:是不是构成抄袭,或者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不能只凭“眼熟”或者“很像”这样的直觉,而要仔细比对两者在什么层面上相似。
好奇菌:这我可是做了功课的哦!(急切掏出小本本)《逍遥》的内容提要与《犬夜叉》的大致剧情,重复的部分在于:男女主角相爱、原本要走向甜蜜结局,男主却被女主杀死。百年后新女主出现,新女主与旧女主长相一致,且唤醒了男主。两人一同开启寻找神器碎片的旅途。
小威:对啦,遇到”相似”感觉的内容,先不要着急大喊“狼来啦~抄袭啦~~”,咱们先冷静下来比对两者所谓的相似部分具体是哪些。好奇菌,你先想想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好奇菌:我猜那是因为,人类的知识都是逐代积累起来的,大家都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看世界嘛~~
小威:没错!人类的学习原本就是从模仿开始,然后在其中创新。而知识的延展是具有前后顺序的、绵绵不断的。后者学习前人,超越前人。在任何作品都多多少少可在前作中找到一些“影子”。
除此之外,无论是悲剧还是喜剧,都可提炼出几种固有情形或模式。比如韩剧总有一些桥段上的相似性,总倾向设计成男一男二和女一女二;男二总是苦苦痴情等待女一等等......又比如悲剧总有一些相似性,中国的梁山伯与祝英台、西方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家族对立棒打鸳鸯等......
好奇菌:那这样的话,还要法律做什么呢?著作权法保护的到底是什么呢?怎样才算抄袭呢?
小威:这就又要先回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保护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进而促成一个“百花齐放”的世界。而“抄袭”的实质是一种不劳而获,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可以节省自己的创作成本,少死脑细胞,还能轻松赚名得利。
好奇菌:小威你这样说,还是太抽象了。两部作品要是一模一样,这我倒是很好理解,可是如果有人把前作改改呢?到底怎么区分“洗稿”和“创作”呢?
小威:这就涉及到怎样判断侵权了。也就是侵犯著作权的判断标准。著作权法实行“接触可能+实质相似”的判断标准。如果两作之间有先后顺序,后作创作人存在接触前作的“可能性”、同时两作相比较出现了“惊人的相似”,都可以作为构成侵权的判断。
好奇菌:什么叫“惊人的相似”,除了两作一模一样的情况之外,还有什么场景下会构成“惊人的相似”呢?
小威:“惊人的相似”也就是“实质性相似”,我认为是一种推理。比如,前作之中的错别字和错误逻辑,后作都一一重复了,又或者前作的细节在后作中也一一再现。这样的程度已经说不过去了.....
好奇菌:小威,这还是很难懂呀,举个例子,小威你觉得《逍遥》的内容提要和《犬夜叉》构成实质性相似吗?
小威:这就走到了另一个问题——确认侵权的对比过程。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将两作对比,把相似的部分提炼出来后,再去看看相似的部分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还有一种做法,是将前作中可以保护的部分先划定出来,然后再看后作是否使用了这些部分。
我们用第一种方法试一试,先提炼相似部分,再看看相似部分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犬夜叉》和《逍遥》的内容提要的重复处,在于“男女主角相爱、原本要走向甜蜜结局,男主却被女主杀死。百年后新女主出现,新女主与旧女主长相一致,且唤醒了男主。两人一同开启寻找神器碎片的旅途”。我们看不到逍遥的全篇,所以只能对比内容提要哦,那么发现重复的部分只有上述内容。而这些内容,好奇菌觉得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好奇菌:Emmmm,如果只是这些程度相似的话,是不是更接近“思想”而不是“表达”呢?我记得你跟我说过,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小威:这个分析思路是很可取的。就像我之前提到的,作品总有共同之处,而不能因为作品之间存在“共同之处”马上认定“抄袭”或“侵权”。
好奇菌:那你能举一个构成侵权的例子吗?总觉得意犹未尽。
小威:这样的案例有很多,我们聚焦在文字作品或者视听作品层面,比如以前曾经有一个案件,发生在两本小说之间,庄羽的《圈里圈外》诉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在这个案件中,一审判决书中说到:“被告创作的《梦里花落知多少》12个主要情节,均与庄羽作品《圈》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由于《圈》发表在《梦》之前,应推定郭敬明接触了庄羽的作品《圈》,在两部作品存在12个主要情节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情况下,认定《梦》中的上述情节来源于《圈》,构成对庄羽著作权的侵犯。在庄羽列举的《梦》中侵权的一般情节、语句中,共有57处相同或近似。”
也就是说,后作有12个主要情节与前作一样,一般情节和语句等细节中,也有57处相同或近似(几乎相同)。
这里有很重要的一个角度,是重复段落或情节的数据。重复的越多,重复的内容约细节,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就越大。
好奇菌:看来还是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想要用一套公式解全题,然后躺平,是不太现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