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合规必要性
检索2001年至今公开的刑事一审判决书,政府采购领域刑事案件4203件。案件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依次是:四川、山东、湖南、广东、广西。

从近五年数据看,2019年至2023年7月,政府采购领域一审刑事案件数量是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2019年553件,2020年433件,2021年143件,2022年26件。对这个案件数量数据要全面正确理解。
首先,三年疫情期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有所下降。例如,2021年较2020减少571.6亿元。今年以来,我国经济逐步摆脱疫情影响,向常态化运行轨道回归,经济主要指标总体改善。根据2023年“国家账本”,也就是中央地方两级预算,政府采购支出明显增加。而且明确要求“2023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所以,2023年之后政府采购领域刑事合规要求会更严而不会松懈,案件数量预计也会同比增加。
第二,从案由来看。政府采购领域高发刑事罪名主要是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受贿罪(1829件)与行贿罪(429件)、串通投标罪(158件)、滥用职权罪(152件)等,这些罪名多相互交织、共同发生。其中贿赂犯罪占绝对多数。
第三,根据《政府采购法》,参与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有采购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众多行为主体,整个招标涉及到立项、招标、开标、评标及标后实施等多个环节,每一环节的相关人员都可能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综上,政府采购领域刑事风险牵一发动全身,刑事合规要常抓不懈。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协定,这也要求我们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提高国内政府采购操作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2 串通投标罪
(一)罪名解读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团、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犯罪的主体是投标人和招标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挂靠其他单位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追究挂靠者、盗用者的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串通投标而接受其挂靠,为挂靠者实行串通投标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私自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规定处罚;协助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犯罪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采取挂靠、盗用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处罚。
以“政府采购”、“串通投标罪”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部分检索结果如下:

从统计结果看,实践中串通投标罪的行为类型如下:
第一类是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政府采购投标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商定,共同提高或压低标价;
(2)投标人之间事先协议中标后的利润分配,串通围标;
(3)投标人通过挂靠的形式,以被挂靠单位的名称进行串通投标,并给予被挂靠单位管理费或者好处费;
(4)投标人之间“轮流坐庄”,给未中标者补偿费。
第二类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人通过泄露标底、技术指标参数、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信息等关键信息,让内定者中标;
(2)招标人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人故意引导促使某投标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4)招标人实行差别待遇,设置不合理条件,使特定投标人获得竞争优势;
(5)招标人给投标人标外偿金。即招标人与某投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人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人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人一定的偿金;
(6)评标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评标,给特定评标人打高分,而给其他投标人打低分;
(7)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即招标人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8)投标人贿赂获密。即投标人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人处获取投标人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中招投标合规要点
1.树立诚信守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观念,消除采取违法手段侥幸中标的心态。
供应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如实编制投标文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商务条件等,供应商应当如实响应,不能含糊其辞、投机取巧。
2.加强串标行为的识别预警。有效的识别预警应当做到“三查”。
“一查”是查看投标文件样式。看是否有多个投标文件样式“雷同”。从两份(或多份)招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编排、文字风格等方面入手,分析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的情况。电子标书主要应从文件属性、目录编排、内容描述等方面来辨别。
“二查”是查看投标文件内容。一是鉴别公章,在一些串标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开标一览表、声明等文件中盖有别家公司的公章,这表明串标嫌疑很大。二是文件混装,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出现别家企业的相关资料。三是内容编排、文本格式异常一致,用自家公司的标准来编写投标文件,却与其他投标人的内容、形式异常一致。四是错误相同,不同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文字描述等有多个相同的错误。
“三查”是查看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账户转出,较大概率可认定串标。
3.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各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编制发布各项政府采购信息。同时,各级预算单位还应增加采购意向公开等透明度。还要扩大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公告范围,要及时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 受贿罪
根据我们所做的数据统计分析,贪污贿赂罪案件在政府采购领域刑事案件数量中占比最大,共2902件,占66.53%。

在贪污贿赂罪案件中,受贿罪案件数量占绝对多数,共1829件,占比56.75%。

以“受贿罪”为例说明政府采购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控。
(一)罪名解读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典型案例】2023年7月13日,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张凤武受贿罪一案。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张凤武在担任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服务处处长、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建筑企业资质办理、项目承揽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12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2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张凤武的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从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受委托参与评标的评委在行使评委职责时视为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不仅限于非法利益,也包括行为人应当取得的合法利益。刑法中表述的“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将收受行为置于谋利行为之前,这只是表述问题,也是典型的受贿方式,但并不意味着只有先收受财物,后谋取利益才是受贿,而先谋利后收受财物就不构成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二)合规要点
【典型案例】2019年5月,在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一名评标专家发现两家投标公司技术暗标部分表格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在行政监督下,认定两家投标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对两家投标公司投标作废标处理。经有关部门调查,阮某某(国企工作人员)接受曾某、周某和某工程公司的请托,在多个项目中为项目串标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787.8万元。2019年8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对阮某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阮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扣押被告人阮某某的赃款787.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是一起违法投标和受贿交织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中,曾某、周某和某工程公司通过串标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其中标当属无效,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阮某某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违规送礼等,并在招投标中为其提供便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风险防范:
1.就公司、企业管理而言,人员治理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人员治理不当,一旦构成刑事犯罪,使公司、企业相关人员身陷囹圄,还将严重损害单位利益,造成单位财产、声誉、人才等方面的损失。因此,做好人员治理方面的合规管理,尤其是刑事合规管理非常重要。
2.建立和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内控和监督机制,使相关人员在客观上无法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积极应对刑事危机。在通过合规调查后,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员工移送司法处置,而不是采取包庇袒护的做法,更不能为了掩盖犯罪而毁灭相关证据。公司在违规行为引发的危机出现后,还应当针对企业存在的合规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和缺陷进行弥补,甚至积极进行整改,并公示企业高管和员工,使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让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4 泄露泄露国家秘密罪
在我们检索的政府采购领域刑事案例大数据中,有一则何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案,案号(2019)湘0527刑初140号。被告人何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明知是保密工程文件资料,故意向他人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案虽然案例数量很少,但非常具有警示预防意义。
(一)罪名解读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一款,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该款规定的,也属于国家秘密。
这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还包括各有关国家机关的具体保密规定。各个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实践中都认为是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行为。
(二)合规要点
涉密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密政府采购保密管理是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019年,财政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了《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依法行政要求和简政放权原则,调整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事前审查确认涉密项目、财政部门审批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除外)的制度,在进一步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基础上,对涉密项目的确定、采购和保密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了采购人、集采机构、供应商、评审小组成员以及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涉密采购保密行为规范重点注意三点:
第一,严把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办法》规定,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按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密业务的,实行保密资质(资格)管理。涉密政府采购内容属于以上情形的,采购人应当选择具备保密资质(资格)的供应商承担;不属于保密资质(资格)管理情形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关于从事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条件的规定,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承担。
第二,加强采购信息资料保护。《办法》规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有关采购预算、采购文件以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采购信息不对外公开;有关中标、成交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应当将所有项目资料及时整理移交采购人,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三,明确保密管理责任和具体措施。《办法》明确了采购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负总责,集采机构、评审人员、供应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协议以及采购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管理责任,并对采购人、集采机构、供应商的保密管理措施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办法》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情况,保密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保密检查和监督指导工作。
检索2001年至今公开的刑事一审判决书,政府采购领域刑事案件4203件。案件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依次是:四川、山东、湖南、广东、广西。

从近五年数据看,2019年至2023年7月,政府采购领域一审刑事案件数量是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2019年553件,2020年433件,2021年143件,2022年26件。对这个案件数量数据要全面正确理解。
首先,三年疫情期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有所下降。例如,2021年较2020减少571.6亿元。今年以来,我国经济逐步摆脱疫情影响,向常态化运行轨道回归,经济主要指标总体改善。根据2023年“国家账本”,也就是中央地方两级预算,政府采购支出明显增加。而且明确要求“2023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所以,2023年之后政府采购领域刑事合规要求会更严而不会松懈,案件数量预计也会同比增加。
第二,从案由来看。政府采购领域高发刑事罪名主要是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受贿罪(1829件)与行贿罪(429件)、串通投标罪(158件)、滥用职权罪(152件)等,这些罪名多相互交织、共同发生。其中贿赂犯罪占绝对多数。
第三,根据《政府采购法》,参与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有采购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众多行为主体,整个招标涉及到立项、招标、开标、评标及标后实施等多个环节,每一环节的相关人员都可能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综上,政府采购领域刑事风险牵一发动全身,刑事合规要常抓不懈。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协定,这也要求我们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提高国内政府采购操作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2 串通投标罪
(一)罪名解读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团、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犯罪的主体是投标人和招标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挂靠其他单位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追究挂靠者、盗用者的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串通投标而接受其挂靠,为挂靠者实行串通投标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私自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规定处罚;协助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犯罪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采取挂靠、盗用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处罚。
以“政府采购”、“串通投标罪”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部分检索结果如下:

从统计结果看,实践中串通投标罪的行为类型如下:
第一类是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政府采购投标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商定,共同提高或压低标价;
(2)投标人之间事先协议中标后的利润分配,串通围标;
(3)投标人通过挂靠的形式,以被挂靠单位的名称进行串通投标,并给予被挂靠单位管理费或者好处费;
(4)投标人之间“轮流坐庄”,给未中标者补偿费。
第二类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人通过泄露标底、技术指标参数、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信息等关键信息,让内定者中标;
(2)招标人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人故意引导促使某投标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4)招标人实行差别待遇,设置不合理条件,使特定投标人获得竞争优势;
(5)招标人给投标人标外偿金。即招标人与某投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人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人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人一定的偿金;
(6)评标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评标,给特定评标人打高分,而给其他投标人打低分;
(7)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即招标人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8)投标人贿赂获密。即投标人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人处获取投标人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中招投标合规要点
1.树立诚信守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观念,消除采取违法手段侥幸中标的心态。
供应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如实编制投标文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商务条件等,供应商应当如实响应,不能含糊其辞、投机取巧。
2.加强串标行为的识别预警。有效的识别预警应当做到“三查”。
“一查”是查看投标文件样式。看是否有多个投标文件样式“雷同”。从两份(或多份)招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编排、文字风格等方面入手,分析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的情况。电子标书主要应从文件属性、目录编排、内容描述等方面来辨别。
“二查”是查看投标文件内容。一是鉴别公章,在一些串标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开标一览表、声明等文件中盖有别家公司的公章,这表明串标嫌疑很大。二是文件混装,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出现别家企业的相关资料。三是内容编排、文本格式异常一致,用自家公司的标准来编写投标文件,却与其他投标人的内容、形式异常一致。四是错误相同,不同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文字描述等有多个相同的错误。
“三查”是查看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账户转出,较大概率可认定串标。
3.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各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编制发布各项政府采购信息。同时,各级预算单位还应增加采购意向公开等透明度。还要扩大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公告范围,要及时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 受贿罪
根据我们所做的数据统计分析,贪污贿赂罪案件在政府采购领域刑事案件数量中占比最大,共2902件,占66.53%。

在贪污贿赂罪案件中,受贿罪案件数量占绝对多数,共1829件,占比56.75%。

以“受贿罪”为例说明政府采购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控。
(一)罪名解读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典型案例】2023年7月13日,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张凤武受贿罪一案。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张凤武在担任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服务处处长、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建筑企业资质办理、项目承揽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12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2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张凤武的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从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受委托参与评标的评委在行使评委职责时视为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不仅限于非法利益,也包括行为人应当取得的合法利益。刑法中表述的“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将收受行为置于谋利行为之前,这只是表述问题,也是典型的受贿方式,但并不意味着只有先收受财物,后谋取利益才是受贿,而先谋利后收受财物就不构成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二)合规要点
【典型案例】2019年5月,在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一名评标专家发现两家投标公司技术暗标部分表格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在行政监督下,认定两家投标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对两家投标公司投标作废标处理。经有关部门调查,阮某某(国企工作人员)接受曾某、周某和某工程公司的请托,在多个项目中为项目串标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787.8万元。2019年8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对阮某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阮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扣押被告人阮某某的赃款787.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是一起违法投标和受贿交织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中,曾某、周某和某工程公司通过串标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其中标当属无效,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阮某某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违规送礼等,并在招投标中为其提供便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风险防范:
1.就公司、企业管理而言,人员治理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人员治理不当,一旦构成刑事犯罪,使公司、企业相关人员身陷囹圄,还将严重损害单位利益,造成单位财产、声誉、人才等方面的损失。因此,做好人员治理方面的合规管理,尤其是刑事合规管理非常重要。
2.建立和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内控和监督机制,使相关人员在客观上无法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积极应对刑事危机。在通过合规调查后,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员工移送司法处置,而不是采取包庇袒护的做法,更不能为了掩盖犯罪而毁灭相关证据。公司在违规行为引发的危机出现后,还应当针对企业存在的合规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和缺陷进行弥补,甚至积极进行整改,并公示企业高管和员工,使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让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4 泄露泄露国家秘密罪
在我们检索的政府采购领域刑事案例大数据中,有一则何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案,案号(2019)湘0527刑初140号。被告人何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明知是保密工程文件资料,故意向他人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案虽然案例数量很少,但非常具有警示预防意义。
(一)罪名解读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一款,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该款规定的,也属于国家秘密。
这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还包括各有关国家机关的具体保密规定。各个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实践中都认为是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行为。
(二)合规要点
涉密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密政府采购保密管理是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019年,财政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了《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依法行政要求和简政放权原则,调整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事前审查确认涉密项目、财政部门审批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除外)的制度,在进一步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基础上,对涉密项目的确定、采购和保密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了采购人、集采机构、供应商、评审小组成员以及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涉密采购保密行为规范重点注意三点:
第一,严把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办法》规定,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按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密业务的,实行保密资质(资格)管理。涉密政府采购内容属于以上情形的,采购人应当选择具备保密资质(资格)的供应商承担;不属于保密资质(资格)管理情形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关于从事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条件的规定,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承担。
第二,加强采购信息资料保护。《办法》规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有关采购预算、采购文件以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采购信息不对外公开;有关中标、成交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应当将所有项目资料及时整理移交采购人,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三,明确保密管理责任和具体措施。《办法》明确了采购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负总责,集采机构、评审人员、供应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协议以及采购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管理责任,并对采购人、集采机构、供应商的保密管理措施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办法》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情况,保密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保密检查和监督指导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