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新时代的上海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妥善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着力深化改革开放,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妥善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着力深化改革开放,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开启了治国理政的新时代。期间,党中央在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方面,作出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实施海洋强国等重大战略决策,以加强对外开放赢得经济发展主动和国际竞争主动。与此同时,中国在国际经济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国际国内社会对我国涉外商事司法的需求、关注和期待在提升。上海是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本文以涉外商事审判情况为切入点,展现了近年来上海法院积极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为上海持续深化改革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相关工作情况,并对新时代条件下进一步推进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做了理论探索和实践展望。现予刊发,以飨读者。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上海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情况
(一)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1、收、结案总体均衡稳定
2012年至2018年9月,全市三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含涉外金融)案件6104件(其中一审收案5224件,二审收案880件),每年收案数量平稳;共审结案件6134件。案件收、结总体均衡、收案数量稳中有降的趋势,反映出上海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交易秩序稳定,市场规则以及法律解决争端的可预期性较明晰,公开、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逐步显现。
2013年9月至2018年8月,上海法院共受理涉上海自贸试验区案件271606件(其中浦东新区法院152305件);审(执)结涉自贸试验区案件265909件(其中浦东新区法院148919件)。
2013年10月至2018年9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涉“一带一路”一审案件2636件,审结2464件。涉案较多的国家主要有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
2、案件类型多样,案由相对集中
案由以借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主。收案数量占前三位的案件类型为借款合同纠纷、公司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共计 3685件,占收案总数的66.55%。其他收案类型中相对较多的是信用卡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等。
案件类型涉及行业领域广。涉外商事案件类型涉及行业领域广、种类多,国内商事交易的主要类型在涉外商事案件中均有体现,反映出涉外商事主体对上海投资、金融、贸易等领域的全面参与。除买卖、委托、承揽等传统商事纠纷外,新类型纠纷逐年增多,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服务种类更加多样,除传统的理财、法律服务外,其他如演出、居间、建筑设计、安保、海上护航等涉外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
公司纠纷类型多样化。公司类纠纷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且纠纷类型不断多样化。从公司运行环节来看,纠纷发生于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增资、解散、清算等诸多环节;从种类上看,涉及公司权益及股东权益纷争的新类型涉外商投资案件越来越多,如公司设立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因股权投资而引发的对赌纠纷等等。
3、涉外主体地域分布广泛,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长明显
据2012年至2016年数据,涉外国当事人案件为3138件,占66.31%。当事人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比利时、德国、希腊、瑞士、新加坡、马来西亚、 澳大利亚、意大利、荷兰、丹麦、巴基斯坦、以色列、英国、毛里求斯、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半以上的案件主体涉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传统贸易伙伴国。涉港澳台案件1594件,占33.69%,其中涉台案件640件,占比13.52%,涉港案件912件,占比19.27%,涉澳案件 42 件,占比0.89%。
有681件案件的当事人国籍、居住地或法律关系连接点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这些国家共有21个,主要分布于东南亚及东欧,且案件数量以涉及东南亚国家的较多,这与上海作为“一带一路”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家战略实施的前沿地带,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往来密切呈正相关关系。
4、中小标的案件居多,大标的案件增长明显
2012年收案标的额为人民币73.04亿元,2013年52.64亿元,2014年57.97亿元,2015年101.21亿元,2016年标的85.52亿元,2017年标的106.84亿。其中,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标的案件共3405件,占62%,小标的案件仍为收案结构的主体;标的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的案件1428件,占26%,增长趋势较为平稳;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标的案件共有655件,占12%,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其中,上海高院审理的万宝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巴伦世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案件,标的额高达29亿元,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涉外商事大标的案件增多,一定程度上反映上海涉外投融资和贸易的活跃度不断上升,对寻求司法解决争端的需求也同步增加。
5、案件区域分布特点
2012年至2017年,受理涉外商事案件前十位法院是:浦东法院1901件、一中法院701件、黄浦法院550件,其他依次是二中法院386件、闵行、静安、长宁、徐汇、松江、高院 。各法院收案数量与辖区经济发展功能定位有密切关系,如浦东新区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外向型经贸集聚效应也反映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数量集中,承担了较多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任务。
(二)主要工作和成效
1、积极服务保障建设“自贸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实施
主动作为,及时制定司法服务保障政策意见。2013年制定《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2015年制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加强审判组织体系和机制建设,确保涉自贸区和“一带一路”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为适应上海自贸区建设对审判机构功能综合性和审判专业化的需求,更好地为自贸区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上海法院于2013年成立自贸区法庭,集中审理依法由浦东法院管辖的与自贸区相关联的民商事案件。市一中院成立专项合议庭,依法集中审理涉自贸区一、二审案件。市一中院参考国内外司法实践和国际惯例,出台了《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审判指引》,对涉自贸区案件的审判原则、案件的立案、送达、审理、执行以及审判机制等作出全方位规定,确保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和自贸区创新举措的落地。市三中院与检察、海关等单位共同签署《关于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创新司法举措,促进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上海法院充分利用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优势,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着力破解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送达、法律适用等难题,确保涉自贸区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如有的法院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微信多方视频通话功能当庭进行跨国调查,探索破解境外证据审查认证难问题;为解决普遍存在的“送达难”问题,浦东法院发布了《关于自贸区企业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赋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自贸区法庭、进博会法庭通过建设中英文互联网站,为当事人提供双语诉讼服务和司法信息公开,更好的满足了全球投资者和贸易商的诉讼需求,推进了自贸区营商环境的国际化。
2、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积极实践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
全面完成涉外、涉港澳台审判任务。上海法院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力量齐整,基础较扎实的整体优势,经报最高法院批准同意,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下放到全市基层法院。三级法院上、下联动,精心组织案件审理,全面完成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判任务,审判数据指标呈良性运行。结案目标完成率和审限内结案率分别达到99.89%、99.56%;民商事调撤率为37.13%、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3.08%(呈逐年上升趋势);二审改发率为12.39%、二审改发瑕疵率为0.71%; 2013年9月至2018年8月,上海法院涉上海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质效数据指标始终保持良性运行。上海法院审理涉上海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9.75%;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8.48%;民商事调撤率达到41.04%;案件实际执行率达到78.39%,剔除无财产执行可供执行案件,有财产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到91.46%。
精心审理大要案,发挥国际影响力。上海三级法院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把审理好重大涉外案件作为展示中国公正司法形象和营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抓手,审结了一大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成效显著。如上海高院准确适用“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对于注册地在境外,但是实际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在我国境内的离岸公司,依法积极行使管辖权,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司法主权;市一中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涉自贸区外商独资企业间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对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因素作了大胆探索,该案裁判结果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展现了中国法院支持仲裁的良好形象;市二中院审结了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该案系上海法院首例入选最高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案件的妥善处理很好地保障和实现了涉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加强审判机制建设,提升涉外商事审判司法公信力
强化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为切实提高基层法院的涉外案件审理质量,上海高院专门制定下发了涉外案件质量管控规定,内容涉及审判组织建设、重大疑难案件的内部审核、案件讨论、信息输入管理以及文书报备等方面,将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从立案直至审结的一系列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纳入质量监控范围,确保了审判质量。针对涉外案件审理周期长的特点,上海高院出台了《关于涉外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审理流程节点管理,规定涉外商事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明显提高了审判效率。根据评查案件情况反映,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5个月,70%的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
加强类案评查,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上海高院对二审改发案件和提起再审案件进行定期讲评的同时,还重点加强类案评查工作。通过下基层抽查案件、座谈等方式,对基层法院审结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进行专项评查,制作评查报告,并将评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的改进意见传达至每一位法官。此外,高院还不定期对基层法院采取“门对门”巡回实地指导答疑的做法,及时发现适法不统一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收到良好效果。
完善人民陪审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为体现司法民主,回应基层法院实际需求,上海高院根据基层法院涉外商事审判任务、专业审判队伍实际状况,积极推进涉外商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各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补充选任了一批政治素养高、并具有一定涉外经贸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提高了司法透明度,也有利于纠纷的顺利化解。如,针对自贸区纠纷涉及开放领域和制度创新情况突出、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特点,浦东法院邀请国际金融、保险、海关及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充实陪审员队伍,参与涉自贸区贸易、投资等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审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拓展外国法查明机制,提升涉外法律适用水平。针对长期困扰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外国法查明难”的问题,上海高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建立合作,利用该校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的教学科研优势,建立了委托查明外国法的工作机制,迄今已有十余起案件通过该机制进行外国法的查明,为涉外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有力支持。如,静安法院委托查明并适用美国华盛顿州法律及时审结了一起台湾当事人与外资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杨浦法院委托查明并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审结了一起股权纠纷;浦东法院委托查明并适用瑞士楚格州法律顺利审结了一起长达三年的国际买卖合同纠纷,均收到良好效果。
加强与行政部门沟通协调,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为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上海高院与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纠纷处理与合作机制的会议纪要》,进一步协调理顺外商投资纠纷领域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细化了法院与审批机关之间在处理外资企业股权纠纷领域的实务衔接流程,增强了司法解释的操作性。迄今,已有松江、奉贤等法院的14起涉外资股权确认案件按《纪要》规定完成了审核操作,确保了相关纠纷的顺利审理,较好地维护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积极推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
近年来,上海法院加快推进与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专业调解组织的合作机制建设,建立起联动机制,实现多方合力化解金融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上海高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上海分会签署《关于规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的会议纪要》,建立起委托该会上海调解中心调解涉外商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二是上海高院与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签署了《关于加强上海侨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商事审判和行政协调合作机制的座谈会纪要》,开拓了涉侨民商事纠纷委托侨办调解的新渠道。
三是高院与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签署了《加强涉台民商事纠纷化解和协调工作机制建设意见》,尝试在法院委托市台办调解的涉台纠纷中邀请台籍同胞担任调解员,并确立了定期沟通、诉调对接以及市台办协同法院做好涉台案件调处工作等新机制。
此外,各法院也结合各自收案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推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如市一中院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合作建立了自贸区商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涉诉案件交该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积极探索商事调解与司法衔接的路径;市二中院制定了《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上海调解中心调解商事纠纷的操作细则(试行)》,在此基础上开展委托调解工作,已有多个二审案件委托调解成功。
5、依法加强仲裁司法审查,支持保障仲裁事业发展
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职责。多年来,上海法院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通过对仲裁协议、仲裁裁决效力等案件的审理,在依法监督的同时,更好地支持仲裁事业的发展创新和国际化发展。
依法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近5年来(2014-2018),上海法院共审结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5件(不含执行):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23件,其中确认协议有效17件、确认协议无效1件、撤回申请5件;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50件,其中驳回撤裁申请47件、撤回申请3件、无涉外仲裁裁决被撤销;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22件,其中承认和执行16件、不予承认1件、撤回申请5件。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及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比例较低,一方面反映仲裁案件审理质量整体较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院依法对仲裁事业发展的有力支持。
积极支持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创新。上海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方案提出“优化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市二中院针对开放名册、临时措施、友好仲裁等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创新,及时作出司法回应,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对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仲裁中心等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市一中院在最高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发布后,及时对《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进行修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自贸区注册企业之间约定临时仲裁的做法作出相应审查规定,为自贸区仲裁制度创新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6、加强涉外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上海法院高度重视涉外商事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采取多种举措,提升法官的综合素养。一是加强涉外商事审判专业合议庭建设。目前全市三级法院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专业法官有120余人,有的法官具有海外留学学历背景,初步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具有较高业务能力的涉外商事审判专业法官队伍,为上海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二是加强专业化培训。上海法官学院针对改革开放深化带来对外投资、贸易政策变化快、创新举措多的特点,进一步加强法官专业能力培训,增设了外资政策、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以及自贸区的新发展、新政策等改革开放前沿领域的课程,优化法官知识结构,开拓了视野。三是加强审判梯队培养。针对司改入额法官年轻化、审判经验不足的情况,各法院重视加强对青年法官的培养力度,各院组织定期学习、法官沙龙以及青年法官导师制度等多种措施加强对青年法官、法官助理的传帮带,成效明显。2017年上海二中院青年法官何云随最高院参加在香港举行的《纽约公约》)研讨会,并作了全英文交流发言,充分展现了中国法官的专业素养。
二、上海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面临新情况、新挑战
(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时代、新起点
1、中国经济已逐步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心
中国现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对全球经济贡献率举足轻重。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统计显示,2018年上半年全球直接利用外资增长同比大幅下降41%,为近10年来最低水平,但中国利用外资逆势反升,同比上升6%,国际经济专家分析中国庞大且不断升级的消费市场正在逐步赶超美国,成为各国资本追逐的竞争之地,中国持续对外开放政策和设立自贸区的积极举措吸引外资效果显著。
2、中国进入新一轮改革开放关键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中国正迎来全面开放新时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开放,加快落实已经承诺的金融业开放和制造业取消股比限制的举措。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和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营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加大西部开放力度。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创新对外投资方式,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形成面向全球的贸易、投融资、生产、服务网络,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3、中美贸易战不改变我国发展趋势
今年以来,美国对全球多个国家发起贸易战,并将矛头指向中国,中美贸易摩擦和争端不断升级。我国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美国打贸易战增加了国际格局变化的复杂性,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增长会造成影响,但我国所处历史机遇期并不会因此发生改变,我国经济韧性好、潜力足、回旋空间大的基本特质没有变、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良好基础和条件没有变、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我国应对重大风险和挑战的能力明显增加。
4、人民法院要为扩大开放提供坚强保障
维护好历史机遇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外部压力转化为加快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动力,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服务保障功能更加突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改革发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适应形势变化,加强国际商事审判工作,维护自由贸易规则和多变贸易体系,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是人民法院的使命担当。
(二)持续扩大开放对上海法院提出新要求
1、上海打造新一轮全面开放新高地对司法提出新要求
上海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桥头堡,是全国首个自贸试验区成立之地,是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举办之地。上海市委李强书记在上海市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大会上强调,“坚定不移走开放路是新时代上海发展的必然选择。全市上下要以改革开放再出发的的决心和勇气,全力打造全国新一轮全面开放新高地,努力当好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持续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办好进博会是上海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着力点。这就要求上海法院找准工作切入点,有效回应自贸试验区市场创新发展、进博会商品和服务贸易的需求,突出司法预案的前瞻性,司法效能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特别是要秉持依法办案、裁判公正、公开透明、程序正当的理念,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和探索在法律框架内蓬勃发展;充分发挥司法对涉自贸试验区和进博会投资、贸易、金融等行为的评价和导向作用,助力上海率先打造法治优越的市场体系。
2、上海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力度对司法提出新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和上海市委既定部署,上海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上先行先试。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依托“三区一堡”建设,以进口博览会举办为契机,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全力打造自贸区速度、打响自贸区品牌。这就要求上海法院及时跟进,致力于打造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满足国内外投资者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在保护交易效率、安全等方面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尤其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商事交易惯例和规则,保障交易自由与安全,支持市场创新,坚决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维护自贸试验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3、上海城市发展规划突出国际枢纽地位对司法提出新要求
“上海2035”目标是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上海提升全球城市核心功能,迈向国际化步伐正在提速。这个过程中,良好的法治环境成为重要的软实力,而提供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其中核心要素之一。上海法院必须提高站位,正确把握公正司法与上海实施对外开放国家战略的内在联系,拓展国际视野,依法正确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和公约,正确行使涉外案件司法管辖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作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裁判来积极参与全球经济规则的形成,推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投资贸易制度体系建立,不断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竞争力。
(三)上海涉外司法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
1、改革发展和法律调整带来适法新变化
比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下的适法衔接问题。上海自贸试验区持续深化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改革,对区内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经营期限、转让、终止等重大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提高了外商投资便利化,形成了可复制经验制度,外资三法和台胞投资保护法也同时作了相应修订。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股东身份确认和变更、股权转让、投资合同效力等案件中,就面临及时调整裁判依据,统一裁判标准的问题,其中有法律调整和原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衔接问题,也有司法对负面清单、产业目录与涉案交易匹配性审查以及与行政监管协调问题;又比如为便利企业登记注册,“一址多户”、“一照多址”制度,对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中审查认定公司人格混同、财产混同带来挑战,要合理平衡公司注册便利化和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2、新经济和新业态带来司法应对新变化
新经济是指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信息技术(IT)革命以及由信息技术革命带动的、以高新科技产业为龙头的经济。在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下,新经济在我国飞速发展,比如移动支付、网约车、共享单车等分享经济带来的便利,已广泛渗透到我们生活中,它盘活闲置资源(生活、生产资料),优化资源配置,减少浪费。但也存在资本野蛮涌入、行业无序竞争、挤出传统行业、消耗公共资源、信用道德风险等现象和问题。又比如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开发已处于产业升级迸发的零界点。但也存在网络安全规则体系不健全,网络侵权、网络谣言、信息泄露、网络售假、网络欺诈等现象突出。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知识产权的技术服务和产品可能会便利普通消费者,但损害权利人利益,产生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矛盾,对司法价值权衡构成挑战。
3、积极预测涉进博会新类型交易及其法律问题
据统计,进博会报名参展的国家和组织已达130多个,3000多家展商参会,展会内容包括门类齐全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开设有消费电子及家电、汽车、智能及高端装备、医疗器械、服务贸易等众多展区。比如智能及高端装备展销交易,可能引起纠纷包括人工智能以及机器人应用作出的决定由谁来负责,人工智能应用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设计并执行的,就像其他自定义解决方案一样,都可能引发纠纷。又比如无人机、无人驾驶汽车产品风险监管、质量责任,无人驾驶技术与高分辨率成像技术、感应及定位硬件及软件结合起来应用时候,可能涉及安全、隐私等法律争议。再比如3D打印的产品质量瑕疵由谁负责,是电子设计经销商、制造商,还是打印商?消费者保护法是否适用?还是需要专门的3D打印法来规范。此外,还要看到进博会受时间和空间限制更多产品展示和交易在互联网和移动APP,涉跨境电商交易、跨境支付结算、线上线下互动融合的新零售交易都值得研究。在服务贸易展销方面,要关注逐步放开服务贸易投资范围后,涉及到教育、养老、理财、法律服务等新类型服务产品快速增长,对合同效力以及新交易规则的确认也是司法新课题。
李克强总理在去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指出“我们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比如像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共享单车,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促进了其健康发展,不能一上来就‘管死’”。面对不断创新的市场交易,司法要与时俱进,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积极应对:一是坚持契约自由,恪守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所确定的义务、遵循国际惯例、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要以包容的态度对待市场创新,二是坚持契约正义,规制违规失信行为,在维护契约效率、安全的同时,要以司法审慎的价值取向,检视交易行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三是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相一致,切实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防范市场风险。
4、涉外商事审判自身建设面临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标世界最高标准和最好水平,上海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还应认真查找短板和不足:
一是对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充分和平衡。有的法院没有充分认识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工作布局、人员配备、培训考核等方面没有体现专业特殊性,队伍专业性维持不足。
二是司法能力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有些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与涉外商事审判要求不相匹配,特别是准确查明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有待提高,机械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等现象在个别案件中也时有出现,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国际影响力的发挥。
三是司法体制改革仍需进一步深化。专业化团队设置、随机分案等一些改革措施推进不同步,审判权监督管理不够规范和严密,改革系统性整体性集成性有待加强。涉外文书送达、外国法查明等一些长期困扰涉外商事审判的机制性问题仍未完全得到有效解决,影响了涉外商事审判职能发挥。
三、下阶段上海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方向和对策建议
(一)上海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方向和主要任务
根据第五次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政治建设,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以增强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国际影响力为主线,以深入贯彻实施精品审判战略、扎实推进建设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重要抓手,全面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大局前瞻化、执法办案精品化、制度构架体系化、诉讼服务信息化、队伍建设专业化的水平,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江经济带、海洋强国建设等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今后一段时期上海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方向和主要任务要以积极实践涉外商事审判机制现代化、执法办案精品化、法律适用统一化、涉外商事审判队伍专业化为抓手,持续深化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实施,努力构建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新格局。
(二)上海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对策建议
1、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和责任意识
在上海持续深化对外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区和打造新一轮对外开放高地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实施中,与之相对应的是对外贸易、投资、金融、航运等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出现,跨国平行诉讼频发。涉外商事诉讼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竞争中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的重要渠道。从这个意义上讲,涉外商事审判无小事,应对各种挑战几乎是每个涉外案件审理法官必须具有的心理准备。而其中最关键的是提高政治站位,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要从国际视野来认识案件与大局的内在联系,努力树立与我国国际地位相适应的中国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国家的核心利益,在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中有两点认识至关重要:一是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进行严格集中的司法解释规定和审批管理,强调无论哪一级法院还是哪一件个案,都是对外行使国家审判权,必须严格统一适法,树立中国公正司法形象。比如去年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通过《南宁声明》达成推定互惠关系共识,只要没有证据反证外国曾有拒绝承认与执行内国判决的先例,就推定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全国法院必须统一认识和行动。二是司法权属于国家主权。涉外商事审判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对国际公约和惯例的态度和遵守,甚至影响国际商事规则的确定和变化,而其中国家主权问题是涉外商事审判根本政治问题,无论哪一级法院还是哪一件个案,作出的判决都代表中国司法效力和国家态度。2016年,上海高院对尚德控股公司诉尚德投资公司借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作出裁定,确立了对实际经营地在中国境内的离岸公司之间发生与中国境内投资相关的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的原则,明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规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维护国家司法主权。
2、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持续推进涉外审判精品战略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核心业务,依法公正、高效办案是人民群众的根本期待,也是司法助力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应有之意。上海法院将更加注重通过对每一件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来树立中国司法的公信力。一是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更加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维护国家安全的理念,坚持把国家宏观调控与公平高效审判案件结合起来,坚持把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与解决好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和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统一起来。二是精心审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案件。注重审理涉及国际条约适用、确认新型商业规则、法律或政策调整、市场创新和行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涉外商事案件,在重大法律问题上作出引领国际商事规则和具有影响力的精品判决。三是更加注重提高司法能效,优质高效审理案件。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契机,强化审判责任制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设,通过案件繁简分流、类案裁判规则、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人工智能审判辅助系统开发等一系列机制的探索创新,统筹人力和时间,努力提升上海三级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质效和裁判尺度统一。
3、加快推进涉外商事审判机制的现代化建设
涉外商事审判机制现代化的核心是迅速高效、公平公正地解决涉外商事争议,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救济,营造公开、透明、稳定的司法环境。一是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涉外商事案件特别是涉上海自贸区、涉进博会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和审理机制,适应上海对外开放新发展审判专业化的司法需求。二是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机制的创新,针对“涉外文书的送达”等瓶颈问题,积极推进“诉讼文书约定送达”、“概括性授权委托书司法认可”等措施,着力破解涉外案件“送达难”等难题。进一步提高涉外案件审理效率,施行超长审限报备机制,最高法院要求对超一年未结的一、二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均要列表向最高法院报备,并就重大疑难案件提出专门报告。三是进一步健全外国法查明机制,在利用好现有外国法查明平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对查明途径、查明责任、查明费用、专家证人出庭、外国法及判例的采信等问题加强研究,适时出台相关操作规范,进一步规范外国法查明程序,提升上海涉外商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四是进一步推进无纸化立案、电子送达、电脑随机分案、数字法庭、网络互通平台等信息化、智能化办案机制建设。
4、积极探索涉外商事审判适法统一机制
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也是进一步提升涉外商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积极探索和完善法律适用统一化机制。一是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通知规定的十类没有涉外因素但与开放型经济关系密切的国内民商事案件归口至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二是建立涉外商事典型案例及重大信息通报制度。各级法院每年定期向上级法院报送典型案例,以及重大、敏感、新类型案件审理情况。上级法院则定期通报典型案件综述,做好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分析讲评。三是加强对基层指导,通过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案件评查、审判业务培训以及法律适用研讨等形式,判研结合,以研促判,统一裁判尺度。
5、进一步完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针对涉外商事交易范围不断扩大,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专业技术强及矛盾纠纷日趋多元化的特点,今后要继续推进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完善。一是进一步深化与行政机关的横向沟通,特别是就涉外商事审判领域出现的新型交易模式、新型业态等相关法律问题加强协调,统一认识,实现司法与行政的有效对接,促进涉外商事案件非诉讼化解渠道的形成和拓展。二是进一步加强与行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各方面社会力量的合作,不断拓宽委托调解案件范围,努力推动构建完善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强与仲裁机构的沟通协作,积极支持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推动仲裁制度完善和创新,尽最大可能满足中外投资者对国际经贸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需求,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供司法支持。
6、大力加强专业化涉外商事审判队伍建设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涉外商事审判领域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为此,上海法院将按照专业化、国际化的要求,大力加强涉外商事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一是加强涉外商事审判专业审判团队建设,实行集约化归口审理,健全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二是加强专业化涉外审判人才的培养,坚持培养和使用并重的方针,不断加大涉外人才储备,努力打造一支精通国内法律、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视野的涉外审判队伍。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廉政建设,以党建促队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从严治党、严格党纪和司法纪律,建设一支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涉外商事审判队伍。四是加强涉外商事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依照《人民陪审员法》,以国际化、专业化的标准和要求,精心选任人民陪审员,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激发人民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法律专家的合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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