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在医疗场所频发的恶性医疗暴力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门于2014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分为4个部分,涉及医疗纠纷预防、恶性医疗暴力事件干预、医疗场所犯罪的惩治等内容。纵观其内容,表现出重预防和危机处置,指引公安保卫部门法律适用。
一、措辞谨慎,意在法律适用指引
医纠-医闹-医暴三部曲,是我国医疗机构当前频繁上演的不和谐连续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主要演员,而群众演员众多,该剧的主要内容就是患方“维权”和“索赔”。据笔者最近对北京市医疗纠纷的情况调研的结果,其实医疗机构作出的赔偿额并不高,占医疗机构医疗毛收入的比例并不高,但是患方非理性维权及暴力袭医事件频发,并有增长及恶化之趋势,给医务人员造成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极大,已经影响了医务人员医疗执业的积极性和执业信心,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诊治趋于保守,最终已经影响甚至损害了患者的健康利益。
影响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众多且复杂,而产生医疗场所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暴力行为则更为复杂。从根本上来看,制度和体制原因是我国医疗纠纷及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的根本原因。比如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付费机制、医疗体制等等,使得医患双方在疾病诊疗这个平台上出现了以利益为导向的反向牵拉、角力,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法治尚未成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机制,法律意识、司法权威并没有为普通民众心目中树立,发生纠纷和需要维权时,相关人员会采取非法律手段去实现。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家相关部门面对频发的医疗纠纷和医疗暴力事件,尤其医疗暴力事件已经对医疗行业和患者的切身利益产生实质性破坏影响的情况下,必须要运用公权力予以干预,但由于影响因素众多,利益牵涉面大,权力部门干预的措施和力度到底多大,却实实在在考验着政府管理者的智慧。从《意见》的措辞和内容来看,非常谨慎。首先看标题,仅仅采用的是“依法惩处”,并没有“严惩”“从重”等表示根除决心的词汇;其次,内容上看,在相关处理措施和方法上,强调“依法”,因而《意见》在列举需要惩处的6种医疗暴力情形时,都是指引到相关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上,并没有新的额外或者从重处罚的规定。仅在前言中对“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第6种涉及“职业医闹”者依法“从严”惩处。
二、需要关注的几个亮点
(一)刑事责任中提到的几个罪名
认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侵害对象往往特定,而在医疗场所的暴力犯罪中,有时被侵害的医务人员不一定是特定的;二是要求有相应的侵害后果,尤其是故意伤害罪,必须要使被侵害的医务人员达到轻伤及轻伤以上的损伤程度。因此,在过去发生的多起医疗暴力事件中,由于医务人员所受损失未达到轻伤,最终都无法追究侵害医务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甚至不了了之。而寻衅滋事罪则不同,它强调无事生非寻求刺激或者故意找茬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并不以损伤程度为追责要件。而且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了4种寻衅滋事的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次《意见》将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毁坏医疗机构财务、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和职业医闹行为,都指向了寻衅滋事罪。即除了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来追究责任之外,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来追责。
另外还有几个值得关注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侮辱罪(第246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不过这些罪名的犯罪构成比较清楚,对相关犯罪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比较明确。比如,2006年5月24日,一名11个月大的湖南籍肺炎患儿在广州华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月31日,患儿家属、同乡亲友数十人到医院拉横幅、派传单、围堵医务人员,其间患者家属将一名年轻女医生外套、裙子撕下,一名副院长被围堵26小时。在该事件中,从刑法的角度考察,患方的行为涉嫌多种犯罪,有犯罪竞合问题,但单就侵害该女性医务人员的行为而言,已经涉嫌侮辱罪。
(二)对患方非理性维权处置和处罚做出法律指引
医闹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出警医闹现场,但警察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干预和处置,其中一个常见的理由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纵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发布的各个版本的“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中,虽然列举了种种医闹行为,但是在处理上都只是简单地规定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公安机关当然可以“规定不清楚”为由不予处罚。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次《意见》针对医疗场所的种种暴力现象做出了具体指引,这些指引既可以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也可以认为是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医闹的作业指南。毕竟相关部门没有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过系统解释,国务院及公安部也没有制定过实施细则,更没有针对医疗场所暴力事件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过规定。因此,《意见》的出台可以有效引导基层公安机关对患方在医疗场所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处置,使基层公安机关能够准确把握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对职业医闹的惩治
当前患方非理性维权的极端情况是职业医闹者的产生和参与。职业医闹者以在医疗机构“闹”为业,其组织和实施医闹乃至医暴的方式和方法都非常专业,并且了解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和认定方法,因而知道如何在医疗机构实施威胁和影响医疗机构的活动而又能避免被法律追究。因此,职业医闹者的参与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打击和负面影响最大,隐藏的不安定因素和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也最严重。本次《意见》没有直接使用“职业医闹”或者类似的其他表述,但是在《意见》第2条第6项中规定的情形实质上就是职业医闹,《意见》没有使用职业医闹的表述可以避免社会和舆论的敏感,也可以让其他采取类似行为而不是职业医闹的人适用该规定处罚,使法律的使用更为灵活,更能有效发挥作用。
三、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化解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纠纷随之就产生了,纠纷是人们开展社会活动的副产品,因此,纠纷不可能被消灭。尤其在我国当前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以及其他的参与者,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都有利益需求,只要各方出现利益需求不能兼容,只要各方出现价值取向不一样,就容易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不可避免,只是当前的医疗纠纷频发和不按法律规则来进行处理的现象不正常。因此,对于当前的医疗纠纷现象,医疗机构应当在增强自身防范纠纷和早期化解纠纷方面有所作为,力争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即使发生了医疗纠纷,也力争在患方投诉时予以化解。正因为如此,所以,《意见》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早期化解做了规定,这与我国过去其他涉及治安违法犯罪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相比是明显不同的。
加强医疗机构防范纠纷和化解纠纷的能力,一是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医务人员要有尊重患者、关心患者的意识,注重人文关怀,积极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二是要建立医疗纠纷投诉部门,树立正确的投诉观,正确对待患方的投诉,使患者对医疗服务有抱怨时能够与医疗机构有畅通的投诉和沟通渠道。
化解医疗纠纷不能完全依赖于诉讼,诉讼毕竟是纠纷处理的最后程序,进入诉讼解决纠纷必然使纠纷处理的成本大幅度增加。而应当大力提倡和采纳非诉讼方式处理和化解纠纷。《意见》在第3条第3项做了原则性规定。不过,当前我国各地建立起来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却五花八门,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很多地方的第三方解决机制因缺乏应有的配套制度,因而根本不能发挥作用,急需国家更高层面出台指导意见来推行这项工作。
指引早期防范,加强医暴处置
作者:刘鑫来源:海坛特哥

针对近期在医疗场所频发的恶性医疗暴力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门于2014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分为4个部分,涉及医疗纠纷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