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来源:西藏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贡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顿某某、索某美、索某布、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执行。宣判后,四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近日,贡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顿某某、索某美、索某布、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执行。宣判后,四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顿某某、索某美、索某布和被害人次某某行至贡觉县则巴乡解放村比多亭(地名)山上采挖虫草时,顿某某、索某美、索某布和次某某与解放村村民多某某及其弟弟旺某某就越界采挖虫草的问题产生争执和推搡,双方先向对方抛掷石头继而发生械斗。械斗中,被害人多某某持斧头击打索某美的背部至其倒地,被告人顿某某见状持刀向被害人多某某头部砍了两刀,一旁索某美和索某布也向多某某抛掷石头,并击中多某某右肩胛至骨折后翻滚在山坡上,造成多某某左胸部和左腋下三处受伤。被告人旺某某见其哥哥多某某倒地,便持镰刀挥向一旁的被害人次某某,致使次某某右手划伤,次某某随即持刀反击并朝旺某某头部砍了两刀,致使旺某某倒地。经鉴定,械斗致使被害人多某某、次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本院认为
被告人顿某某、索某美、索某布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多某某轻伤二级,三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次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也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四名被告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宣判后
四名被告纷纷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懊恼,对自己的冲动和不理智后悔不已。今后一定汲取教训,绝不再会因为一点小事与他人发生争斗,始终牢记“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今后遇人遇事多一丝宽容,多一分理智,为贡觉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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