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引入
2023年4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
4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认定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罚金。

如果不是2022年1月,社交网络平台流传“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相关视频曝光,我们很难想象在人权保障的现代文明社会还有如此惨剧,着实让无数网友倍感震惊和愤怒。
法庭判决的到来,无疑给了这起案件一个最为公正的结果。然而,人性的失格与道德的沦丧却让这起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如此令人痛心。
法律焦点一:为何没有追诉董志民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存在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则依照转化为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并可数罪并罚。
强奸罪的成立依赖于被害人主观意志的认定,但在本案中,根据官方通报,2000年6月,董集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出具的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
鉴于杨某侠的精神状况,加之案件时间久远,已经无法核实杨某侠在进行婚姻登记时的自愿态度。
因此,在对董某民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中涉及到的强奸行为认定缺乏证据支撑。
法律焦点二:为何没有追诉董志民以及之前也曾收买杨某侠的徐某东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董志民收买被他人拐卖的杨某侠,其行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徐某东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同样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
法律焦点三:买卖不同罪,是否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失?
买卖人口犯罪的保护法益不得被当作商品对待的权利,与人身自由这一保护客体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在不法构成上,拐卖和收买行为构成共同正犯,两者均应当作为重罪对待。
收买行为直接侵害了被拐妇女的人格尊严,对妇女的性自主权、发展权等有抽象危险,实践中《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处罚畸轻,缺乏司法震慑力。
在我国,拐卖人口的成因较为复杂,日益上升的生育成本与人口增长之间的矛盾也日趋明显。
受到农村基层生产力和生活环境的影响,我国男孩需求为导向的生育压力仍然存在,促进了人口贩卖的市场需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的司法症结不仅仅体现在立法方向,因此必要的立法调试值得尝试。
法律焦点四:法律如何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发年代久远,不是放弃正义的借口,更不是维护恶行的理由。我们对罪恶孜孜不倦的追究与对被害人的发声,是对法治的追求,更是对我们自身权益的保障。
加大低收入家庭兜底救助、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等帮扶救助措施。针对拐卖、虐待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应该零容忍,不忽视。
加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妇女儿童保护预警系统,健全反家暴联防联动、受家暴妇女庇护等机制。
“丰县八孩案”帮助我们认识到拐卖罪行的丑陋、阴森、畸形,反拐共识的建立是防止拐卖妇女案件群防群治的基础,愿在法治之光的照耀下,更多的“杨某侠”能够被温柔以待。
2023年4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
4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认定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罚金。

如果不是2022年1月,社交网络平台流传“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相关视频曝光,我们很难想象在人权保障的现代文明社会还有如此惨剧,着实让无数网友倍感震惊和愤怒。
法庭判决的到来,无疑给了这起案件一个最为公正的结果。然而,人性的失格与道德的沦丧却让这起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如此令人痛心。
法律焦点一:为何没有追诉董志民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存在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则依照转化为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并可数罪并罚。
强奸罪的成立依赖于被害人主观意志的认定,但在本案中,根据官方通报,2000年6月,董集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出具的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
鉴于杨某侠的精神状况,加之案件时间久远,已经无法核实杨某侠在进行婚姻登记时的自愿态度。
因此,在对董某民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中涉及到的强奸行为认定缺乏证据支撑。
法律焦点二:为何没有追诉董志民以及之前也曾收买杨某侠的徐某东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董志民收买被他人拐卖的杨某侠,其行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徐某东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同样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
法律焦点三:买卖不同罪,是否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失?
买卖人口犯罪的保护法益不得被当作商品对待的权利,与人身自由这一保护客体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在不法构成上,拐卖和收买行为构成共同正犯,两者均应当作为重罪对待。
收买行为直接侵害了被拐妇女的人格尊严,对妇女的性自主权、发展权等有抽象危险,实践中《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处罚畸轻,缺乏司法震慑力。
在我国,拐卖人口的成因较为复杂,日益上升的生育成本与人口增长之间的矛盾也日趋明显。
受到农村基层生产力和生活环境的影响,我国男孩需求为导向的生育压力仍然存在,促进了人口贩卖的市场需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的司法症结不仅仅体现在立法方向,因此必要的立法调试值得尝试。
法律焦点四:法律如何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发年代久远,不是放弃正义的借口,更不是维护恶行的理由。我们对罪恶孜孜不倦的追究与对被害人的发声,是对法治的追求,更是对我们自身权益的保障。
加大低收入家庭兜底救助、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等帮扶救助措施。针对拐卖、虐待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应该零容忍,不忽视。
加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妇女儿童保护预警系统,健全反家暴联防联动、受家暴妇女庇护等机制。
“丰县八孩案”帮助我们认识到拐卖罪行的丑陋、阴森、畸形,反拐共识的建立是防止拐卖妇女案件群防群治的基础,愿在法治之光的照耀下,更多的“杨某侠”能够被温柔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