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项目开发与投资的法律合规风险解读及应对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文章摘要
引言 在我国政府确立双碳目标的宏观框架下,为推动新能源业务的飞跃式进步,众多新能源企业正双管齐下:一方面积极开发并建设新型能源项目;另一方面也大力推进项目投资与并购活动。
引言
在我国政府确立双碳目标的宏观框架下,为推动新能源业务的飞跃式进步,众多新能源企业正双管齐下:一方面积极开发并建设新型能源项目;另一方面也大力推进项目投资与并购活动。然而,新能源项目面临着法律程序繁多、土地使用及电力行业规定复杂、以及部分地方政府提出特别要求等挑战,这些因素使得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与投资并购在法律合规方面存在显著风险。为了有效管控这些法律合规风险,确保新能源业务能够稳健、持续并高质量地发展,本文将从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与投资并购两大维度出发,深入剖析了相关法律合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与建议。
我国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发展概述
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在我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规模持续扩张。近年来,我国新能源电站开发步伐明显加快,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装机量显著增加。例如,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装机2.1亿千瓦,同比增长21%,占电力新增装机的86%。技术创新在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技术的进步,新能源发电效率不断提高,成本逐渐降低。例如,光伏发电技术、风电技术、储能技术等均取得了显著进展,推动了新能源项目的商业化应用。同时,一些领先企业正在打造新能源电站技术“护城河”,如阳光新能源发布的“魔方”技术平台,引领了新能源电站开发的技术创新。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应用场景日益多元化。除了传统的集中式新能源基础设施外,分布式新能源基础设施也逐渐得到推广和应用。例如,屋顶光伏、分布式风电等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在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场所得到广泛应用。此外,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项目也在多地推进,为新能源汽车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充电服务。政府在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电价优惠等。这些政策降低了新能源项目的投资门槛和运营成本,激发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还加强了新能源项目的规划和管理,提高了项目的审批效率和建设质量。尽管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新能源发电的间歇性和波动性给电网的稳定运行带来了挑战;同时,新能源项目的法律合规风险也较为突出,需要加强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政府和企业需要共同努力,加强技术创新和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的消纳和利用效率;同时,也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我国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法律风险列举
一.项目用地及涉林涉草风险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陆上风电、光伏项目存在电站建设占用土地面积大、用地类型多样的特性。风机基础、升压站、综合楼等为永久用地,应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实践中,有的新能源项目用地面积大,当地建设用地指标紧缺,项目合法用地面临较大压力。同时,征地过程中,可能面临农牧民要求补偿费用过高,对工程进展将产生一定消极影响。对于光伏复合项目可适用优惠用地政策,但其中涉及的永久用地、农用地仍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手续。
并且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在天然林保护区、基本草原等区域开发建设,如新能源项目涉及上述区域,涉林涉草审批风险较为突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等相关规定,就光伏项目而言,1级保护林地、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就风电项目而言,1级保护林地、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对于可以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林地,如需永久使用的,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相关层级的林业主观部门审核同意后,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如果涉及到采伐林木的,还需要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我国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光伏、风电项目不符合可以占用基本草原的特殊情形。新能源发电项目若要永久使用草地,需根据使用草原的面积,由对应级别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予使用草地的批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需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如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已经被发包,还需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实践中,光伏、风电项目占用林地、草地情形较为普遍,如要依法合规开展项目建设,应避免在禁止区域内开工建设,对于可以建设新能源项目的林地、草地应依法获得审批,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或草原植被恢复费;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风险管理及应对
重视涉林涉草风险、规范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陆上风电、光伏涉林涉草、项目用地法律风险较为突出,如处理不当甚至可能构成非法占有耕地罪、滥伐林木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为避免违法使用林地草地法律风险,一是应当将项目列入当地重大建设项目清单,促使地方政府在建设用地指标、涉林涉草审批等方面提供有利支持。二是主动为地方政府征地工作提供协助,加快推进农(牧)民补偿协议签订,对于存在土地纠纷和补偿要求不合理的区域,可考虑及时调整征地范围。三是如属于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复合型项目,按规定抬高光伏组件高度,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提前研究光伏阵列搭建模式、作物选种、光伏提水、气候微环境影响等问题,开展符合当地实际的农光互补、林光互补实施方式。
二.电价和电能消纳法律风险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要求,政府不得向企业收取资源出让费。但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会向投资方提出入干股、同股不同权等与新能源开发不存在必然联系的诉求。此类诉求对企业将可能产生审计风险,并降低项目投资收益率。另外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明确核定了重点地区新能源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但有的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如项目开工、投产时间晚于特定时间,该项目将不能按照标杆上网电价消纳,且不能获得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风险管理及应对
合理响应地方政府诉求、争取有利电价电能消纳。
如地方政府提出额外诉求,上网电价和电能消纳不理想,将降低项目收益率,甚至存在审计风险。对此一方面应当考虑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等合规方式满足地方政府合理诉求;另一方谜案如地方政府提出先入干股、后股权转让诉求,可考虑寻求金融机构为其融资,以便与股东同比例出资,降低未来股权受让审计风险;最后是满足地方政府合理诉求,尤其是重大项目政府要求配套建设产业园,应充分考虑其投资成本对项目收益率影响,在项目上网电价、保障收购小时数和新项目资源获取等方面争取支持。
三.项目进度违约和未批先建风险
地方政府在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中,往往约定项目建设、并网期限及延期违约责任。实践中,项目前期手续复杂,当下施工资源紧张,有些地方有效施工工期较短,再加上企业内部招投标程序,上述因素对项目如期开工、并网提出较大挑战。根据《建筑法》,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如为赶工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便施工,将可能被依法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另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考虑规划整体性和运行需要,优先电网企业承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满足新能源并网需求,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因新能源电站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如送出工程建设滞后,必将迟延项目并网发电,影响项目如期获益。
风险管理及应对
妥善规避项目工期风险、把控送出工程建设进度。
项目工期紧张,往往需要赶工以避免工期违约责任,但为赶工期,出现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形,便存在较大违法施工风险。送出工程与电站建设进度不匹配,将影响电站如期并网发电。针对上述风险,我们建议:一是倒排工期计划,加强与当地部门沟通协调,安排专人推进项目环评、水保、压覆矿、工程建设等手续办理。二是项目开发协议中约定,如因不可抗力、行政审批延误、电网公司送出工程建设迟延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并网迟延的,应免除相应责任。三是加强与地方电网公司沟通和对接,提前明确送出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如由电网公司投资建设,协助其办理工程核准、前期手续、征地等工作,通过协议明确建设工期及逾期责任,跟踪施工进度,确保与电站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匹配。如我方先行投资建设、电网公司后续回购,通过协议事先明确其回购责任、回购条件、估值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条件成就、如期回购。四是特定情况下,可考虑多家发电企业联合建设送出工程,或一家建设,多家共担投资、共享线路。
我国新能源项目投资并购的发展概述
2023年中国并购市场规模约为1.9万亿元,其中新能源行业投资并购交易金额超过2000亿元,主要集中在锂电池与储能、光伏与风电、新能源发电等领域。在全球推进低碳转型和能源革命的背景下,新能源行业成为投资并购的重点领域之一。2023年全球并购市场的总体交易规模超3万亿美元,科技与能源等产业是并购的重点领域。与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并购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未来新能源的投资并购在中国市场的发展空间较大。2024年以来,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并购重组、新能源产能阶段性过剩与市场竞争加剧、央国企专业化整合加速、IPO政策收紧等因素将合力催化新能源产业并购浪潮。新能源产业将通过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国际并购与战略并购等多种途径整合资源。新能源产业行业龙头与拟上市公司并购活跃度上升,构建产业龙头企业引领的生态体系。光伏等行业通过横向并购提高产业集中度与抑制市场过度竞争,新能源企业通过纵向并购等方式强化产业链竞争力、通过国际并购与战略合作并购增强全球竞争力、央国企通过并购新能源电站等进行专业化整合等将成为重要发展趋势;同时并购基金与资本市场将助力新能源产业发展,各地上市公司与地方国资成立并购基金的步伐加快。

表1 新能源市场投资并购重点关注领域
我国新能源项目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列举
一.预收购模式下主张违约责任存在障碍
并购作为企业快速扩张和资源整合的重要手段,在新能源领域深受欢迎,然而新能源并购项目因其自身独特的发展背景和政策环境,在不同的合作模式下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其中预收购模式作为当前新能源并购中的主要模式之一存在以下风险。预收购协议不仅包含一般合同内容,还需对后续股权收购的先决条件进行约定,直接决定项目并购结果,在预收购模式中预收购协议显得至关重要。故除了保证程序合法合规之外,项目合作双方还应聚焦于预收购协议文本内容。预收购协议本质为预约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在实践中,出售方若违反预收购合同约定,拒绝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收购方也只能主张其承担预收购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无法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要求出售方履行利益赔偿,亦不能要求其强制履约,要求出售方转让股权。
风险管理及应对
实践中为避免上述情形发生,项目当事人会在预收购合同中详细约定股权对价、支付方式、交割日期以及促成交易的先决条件等有关交易的全部内容,从内容上形成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但其名称仍为预收购协议。此种方式既可以避免被认定为“倒卖路条”,也可将其从内容上定性为本约合同。若项目并网后满足股权转让条件,出售方不得拒绝履行协议,否则收购方可以向其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也可提起变更登记之诉,达到股权收购的最终目的。
二.项目公司股权过户需要相关债权人同意及配合,导致卖方可能无法处分交易标的
根据观察,新能源并购市场上,卖方以民营企业居多,其中包含民营上市公司以及部分非上市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可能较多存在通过标的项目进行对外融资的情形,除了常见的银行项目开发贷款、融资租赁、EPC垫资等传统融资方式之外,通过成立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进行融资的情形也屡见不鲜。除此之外,部分民营企业由于融资渠道受限,通过卖出返售、第三方代持等非正常渠道进行融资。这些融资方式,可能导致项目公司股权过户需要相关债权人同意及配合,进而致使卖方可能无法处分交易标的。项目公司股权质押直接导致的问题是并购交易的股权过户需要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和配合方可实施。然而,由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风控要求,其是否配合办理解质押及股权过户手续往往取决于债务人或并购方是否能够提供足额的担保,甚至有些金融机构要求必须要提前清偿融资本息方可办理解质押及股权过户。
相对而言,EPC垫资的股权质押解除方式更为灵活一些。但是,新能源并购交易中的收购方通常为国有企业,根据国资监管的规定,无法在并购标的股权过户前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或资金支持,故相关质押解除事项通常只能由卖方解决。若卖方无法与相关金融机构就解押及配合过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将可能导致卖方无法处分交易标的,对项目落地形成实质障碍。此外,有些融资合同中还会对债务人的股权转让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作出相关限制性约定,要求债务人股权转让或实际控制人变更需要取得金融机构的同意,否则金融机构有权宣布相关债务提前到期。
风险管理及应对
并购方在接触并购交易标的初期,应当与交易相对方就交易标的的融资情况以及股权过户所涉及的限制进行梳理,以便初步判断相关限制是否属于能够解决的情形。同时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求卖方提供其融资相关的合同:在融资方式为借款的情形下,需要卖方提供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该等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合同;在融资方式为基金的情形下,需要卖方提供基金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以及基金债权保障的相关合同,例如远期回购协议、差额补足协议等;在卖出返售、股权代持等特殊融资方式项下,则需要卖方提供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回购协议,以及与名义股权持有人、债务人签订的与该等融资相关的其他所有合同。
通过梳理相关合同,收购方可以清晰了解交易标的的融资方式以及其卖方交易权限受限的具体方面,并尽早与交易对手就解决该等受限事项达成方案,在必要的情形下提早介入与相关债权人、名义股权拥有人的沟通。
通常而言,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案包括:收购方向债权人出具相关安慰函,承诺在收购完成后负责清偿相关债务,并在收购交易文件中约定相关股权过户及债务清偿安排;收购方与实际权益拥有人、名义股权拥有人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相应安排,约定由收购方在支付交易价款时,直接支付到出让方指定的相关债务清偿账户中。在寻求上述解决方案的同时,出于收购方自身的风险控制,需要关注避免收购方在交易标的股权过户之前承担相关担保或资金支持义务,以及避免在并购过户之后对卖方的债权人形成直接的债权债权关系,进而避免卷入收购方无法控制的债权债务纠纷中。
结语
新能源项目在实施并购时,会因项目类型各异、核准备案时间不同、建设周期长短不一、地理位置区别明显以及投资主体多元等因素,面临多样化的挑战与问题。这些问题之间往往相互关联,错综复杂。为确保投资决策的审慎性,投资者需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密切关注监管政策的最新动态。因此,建议在并购活动正式启动前,聘请在新能源领域具备丰富经验的专业团队,对并购项目的所有合规性事项进行详尽无遗的审查与梳理。同时,结合尽职调查所得结果,精心制定交易文件,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与安全性。鉴于本文篇幅所限,仅针对新能源开发建设、投资并购中的部分关键环节进行探讨,未能全面覆盖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我们期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与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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