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每个犯罪嫌疑人均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就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且不论犯罪嫌疑人的“好或坏”,因为从法律上讲他/她只是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是无罪的;从内心来讲,如果那个嫌疑人是我们的亲人、朋友,不管他被控诉的犯罪如何,我们都会希望他没有犯罪、或者即便犯罪也是少承担刑事责任、甚至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要达到辩护效果,肯定是要从证据出发的,证据包括七类,根据分类可分为人证和物证,其中专家证人是人证的一种,即证人证言,而所谓“专家证人”引用的是确实欧美国家的概念,我们国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这样的特定名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称呼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以对一般人而言专家证人是比较陌生的,而在这个专家普遍遭受质疑的时代,其证言的证据效力到底如何认定,依然成谜。
12月8日,在复旦投毒案二审的庭审中,专家证人即法医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对受害者黄洋的死因作出新的解释,称黄洋没有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证据支持,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虽然专家证人意见不足以单独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已经让案件呈现疑点。而这一疑点对于犯罪嫌疑人林森浩的定罪和量刑又有着一定的影响。可以说自刑诉法修改以来,这是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为数不多的“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作证,且影响较大的情况。且不论案件背后涉及的善恶是非,至少在法治化的发展过程中,这应该是一个好的现象和趋势。
刑事辩护之专家证人
作者:毛贯忠来源:智仁律师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每个犯罪嫌疑人均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就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且不论犯罪嫌疑人的“好或坏”,因为从法律上讲他/她只是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是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