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怎么处理?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 2011年春节期间,张女士在幸福小区购买住房一套, 4月幸福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5月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为幸福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
案情
2011年春节期间,张女士在幸福小区购买住房一套, 4月幸福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5月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为幸福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为1年,如发生纠纷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解决。哪知这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容易,履行难。一年来,包括张女士在内的大部分业主一直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甚满意,拒绝缴费。2013年3月,在多次协商未果后,物业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张女士缴纳物业费13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元。本来就对物业憋着一肚子火的张女士拒绝给付。她认为,一则自己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合同对自己无效;二则小区脏乱差,物业服务质量不高,应降低物业费;三则物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家中失窃,物业公司还需赔偿自己损失。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当收费或者应当减少收费,而且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要求降低。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张女士给付物业费1300元,违约金400元。
维权提示
本案中,虽然张女士本人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该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张女士有约束力。另外,张女士虽然主张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质量差且给自己造成损失,但没有举证加以证明,故物业费标准还应依合同计算。至于张女士的损失,可以在证据齐备后另行提出仲裁申请。关于降低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应张女士的请求,仲裁庭将违约金适当减少和降低。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履行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协商不成,双方自愿将该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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