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看到三份很接地气的判决书,说接地气是因为很贴近生活,跟喝酒后的驾车问题有关,这里说的可不是常见的醉酒驾驶。
案例1 (2016)苏0826刑初161号
案情简述:某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与其亲友王某某等人在某大酒店吃饭时饮酒,饭后王某某将被告人王某甲送至某小区2号楼楼下。当晚8时许,王某乙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行至该小区2号楼2单元楼下时,因被告人王某甲的苏A号小型轿车挡住去路,遂鸣笛示意。被告人王某甲见状即上车挪动车位让行,在倒车过程中与王某乙轿车发生碰撞,后被公安局处警民警查获。
裁判观点:本案事发地点小区为开放式小区,小区没有物业公司或保安进行管理,社会外来车辆可以随意进出和停放,小区的道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性质,故在该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查,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晚20时许,将车辆停放在自家楼下门前,停放位置较为偏僻,因妨碍他人通行,在挪动车辆过程中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甲行为的动机目的和造成后果,较之在交通流量较大的公路上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较轻,且被告人王某甲能够认罪悔罪,并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谅解,本院依法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2 (2017)内07刑终57号
案情简述:某日晚,被告人吕某、王某与他人在某饭店吃饭饮酒,当晚吕某酒后驾驶本田越野车送王某回到某小区家中。吕某驾车离开该小区时与某猎豹越野车发生刮撞,被从楼下赶到的车主史某发现,在双方协商期间吕某电话通知王某,王某到达现场后驾驶吕某发生事故车辆向后倒车四五米时,被到达现场的公安局民警阻止。经鉴定,吕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92.63mg/100ml,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94.44mg/100ml。
裁判观点:该小区虽然在物业管理办法上确定为封闭式小区,但作为非该小区居民的吕某,在驾车进入该小区时并未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被阻止进入小区,而是驾车自由出入该小区,由此可见,该小区并非实际的封闭式小区,小区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法规意义上的“道路”。因此,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与其他车辆刮蹭,王某醉酒后在吕某造成刮蹭的现场驾驶移动机动车,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3(2016)渝05刑终711号
案情简述:被告人鞠人东及其家人受赵某之邀到饭店赴宴,期间饮酒。当晚,赵某驾驶鞠人东的猎豹汽车送鞠人东及其家人回到鞠人东的小区,并将车停在该小区22栋附近路边后离开。鞠人东下车后发现赵某停放车辆位置不当,遂驾车搭载其小孩准备在小区内另寻停车位时,与罗某停放的朗逸轿车发生剐蹭,鞠人东驾车前行约100米后被对方拦下并报警。交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鞠人东抓获。经鉴定,鞠人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3mg/100ml。
裁判观点:原审被告人鞠人东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车辆的资格,在赴宴饮酒前后均委托朋友帮其驾驶车辆,在发现其友把车停放在其住所小区的位置不当时,为了避免在小区道路上其他车辆通行时可能发生的隐患,出于符合情理的短距离挪动车辆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从鞠人东饮酒前后的行为可见:一是鞠人东在就餐前让其朋友王某驾其车把鞠人东及其家人送到就餐地,鞠人东饮酒后又让另一朋友赵某驾其车把鞠人东及其家人送回住地,表明其已意识到无驾驶执照、无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故采取了让人代驾的行为;二是鞠人东在其朋友在小区停车离开后,发现车的停放位置不当,遂挪车寻找合适的车位,短距离行驶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了擦挂。鞠人东移动车辆的目的并非是出行,而是为了避免在小区道路上其他车辆通行时可能发生的隐患,是出于符合情理的挪动行为。因此,鞠人东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其次,鞠人东所驾驶的小区道路并非属于公共道路。该小区属于半封闭小区,小区物管在小区出入口设卡管理,有车位的业主车辆刷卡进入,没有车位的业主车辆以及走亲访友车辆进入小区需通报楼栋、房号后持临停卡进入。车辆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小区业主具有特定关系之上,不允许社会车辆随意进出,故允许通行范围较窄,此管理方式下的小区不具有公共性。
综上,被告人鞠人东醉酒后在半封闭小区内以挪车为目的驾车的行为,虽然造成剐蹭他人车辆的危害后果,但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鞠人东无罪。
对比案例1和案例3会发现,二被告都是因为车子阻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出于避免小区交通隐患的考虑才挪动车辆,但是法院在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上却存在着差别,案例1中王某被认为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案例3中的鞠某则相反(因其饮酒前后的让人代驾行为使得法官自由心证认为其对驾车行为是回避的心理状态);至于案例2中的王某在小区内倒车四五米的行为,法院也将其认定为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可见,实践中试图从主观故意层次上脱罪的难度相当大。
回到客观层面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除了指公共道路,还包括半开放的住宅小区内的道路,不包括完全封闭的小区内的道路。
要判断小区内道路是否作为公用路段使用,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对道路“公共性”的理解,在于对象的不特定性,只要小区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道路”(如案例1和案例2)。如果小区仅允许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可停放的,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受访业主的亲友关系之上,故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此种管理方式的小区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场所(如案例3)。所以不禁想到,案例1中的王某被认定为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也许是因为其小区道路属公共道路,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的行为很难被解释成“挪”。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老司机们切记切记!
你家小区的道路是公共道路么?
作者:汪莹来源:法纳刑辩

笔者最近看到三份很接地气的判决书,说接地气是因为很贴近生活,跟喝酒后的驾车问题有关,这里说的可不是常见的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