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也是保障劳动者幸福生活的关键因素。近年来,随着就业规模扩大、产业结构优化、就业形式多元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长春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审判职能,高效化解劳动争议,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为切实保护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长春法院立足劳动领域突出问题,聚焦新业态群体劳动关系认定、竞业限制纠纷、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合法性的认定等领域,选取十件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引导劳动者合法维权,警示用人单位合规用工,保障人民群众安心就业、放心工作。
案例七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报酬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重复处理
——辛某与吉林省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长春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长
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四级高级法官 那立新
基本案情
辛某于2015年3月入职长春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2018年6月,吉林省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辛某工资由人力公司发放。2024年6月,装饰公司通知员工放假,辛某未再到岗。2024年7月,辛某以拖欠工资为由,分别向装饰公司、人力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当地人社局投诉。人社局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装饰公司向辛某支付2024年2月至6月工资16330.80元。因装饰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辛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辛某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公司和人力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的工资、欠付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金待遇损失合计112373.80元。
裁判结果
辛某入职装饰公司后,一直受装饰公司管理并支付工资,虽然装饰公司后期与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但人力公司仅代缴职工相关保险。因此辛某与装饰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并于装饰公司收到辛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之日解除。
关于辛某工资及欠付工资赔偿金部分,人社局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辛某可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装饰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资赔偿金,对此法院不予重复受理。关于失业金待遇问题,辛某实际缴费年限已满二年,其主张的失业金待遇问题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主张。对于辛某提出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装饰公司应向辛某支付经济补偿46379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4489.20元。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既是对劳动者辛勤付出的肯定,又是家庭赖以生存的根本。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通过行政手段责令其限期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政处理决定书具备法律效力。为避免同时存在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妨碍劳动者维权,法院对于行政决定书载明的内容不予重复处理。对于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应依法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八
劳动者经营与用人单位竞争性、关联性业务的认定
——孙某与吉林省某人力公司、北京某人力公司劳动争议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幸福人民法庭
副庭长 章鹏飞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24年3月19日入职吉林某人力公司,岗位为福利专员。在试用期期间,吉林某人力公司以“与各部门沟通不畅、从事与公司‘竞争性业务或关联性业务’”为理由,口头通知辞退孙某。庭审中,吉林某人力公司举证孙某为乙人力资源公司股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某配偶,并提交了孙某在抖音、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发布的招工信息。
裁判结果
孙某在职期间,持有乙人力资源公司40%股份,吉林某人力公司与乙公司虽然许可项目都包含“职业中介活动”,但吉林某人力公司经营项目为劳务派遣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公司业务主要为社会保险代缴服务。乙公司经营项目为生产线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等,依据庭审调查,其主要业务为代工厂招工。依据吉林某人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实质上的“竞争性业务或关联性业务”。
此外,吉林某人力公司提交的孙某在微信朋友圈及视频号发布招聘信息,早于孙某入职之前,不能证明孙某在职期间存在此行为。综上,法院认定吉林某人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劳动者在入职前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现象并不罕见,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向单位告知。用人单位也不能仅从工商登记来认定劳动者从事“竞争性业务或关联性业务”。本案结合两家公司实际情况,对两家公司是否存在“竞争性业务或关联性业务”进行了深度分析,为现阶段出现的类似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竞争性、关联性业务提供了参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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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民三庭
编 辑|王 瑶
初 审|刘 晓
复 核|邢春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