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所涉网络出版资质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中通过微信公众号、自营APP软件等方式运营的自媒体大行其道,许多传统媒体也纷纷投入自媒体的怀抱。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中通过微信公众号、自营APP软件等方式运营的自媒体大行其道,许多传统媒体也纷纷投入自媒体的怀抱。在传统媒体时代,文章、音视频出版物的发表,都需要相应的出版资质,例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等;在自媒体时代,文章、音视频出版物的发表,是否需要相应的出版资质,本文将进行一番探讨。
目前,我国规制互联网出版业务的法规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2月4日颁布的,并已于2016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规定》取代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现已变更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其职能归属于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2年06月27日颁布并于2002年8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成为针对我国互联网出版市场的专项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06月28日颁布的,并将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用管理规定》”)首次对于APP软件所需取得的相关资质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我们将结合出版管理规定、应用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分析探讨:
一、基本结论
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形式运营的自媒体平台,自媒体本身暂时不需要申请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而通过自营APP软件的形式运营的自媒体平台,自媒体本身需要申请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并且不能以借用、租赁、授权许可或者通过关联方持有的方式使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二、法律性质分析
(一) 事实情况
目前,主流的自媒体的运营模式是通过微信公众号或者自营APP软件向用户推送一些其自行创作的原创文章或者音视频节目,以提高其平台用户流量,再基于用户流量,进一步开发其他的商业盈利模式。
(二) 法律性质
1、文章推送
自媒体为了吸引人气,形成与其他竞争对手的比较优势,往往推送的文章一般都是原创文章。该等文章具有知识性和思想性,并且在进行文章推送前,自媒体会对文章的排版、格式进行相应的编辑,因此,该等在自媒体的通过微信公众号或者自营APP软件进行推送的文章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符合《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1]规定的“网络出版物”的范畴。
2、音视频推送
自媒体发布的音视频的内容,一般是自媒体对一些问题或话题的观点或看法,该等观点或看法本质上是自媒体团队的智力成果,具有原创性,形成了《著作权法》第三条[2]规定中的“口述作品”,是“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原创“音视频读物”,属于《出版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网络出版物”的范畴。
3、资质获得主体
(1)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是基于腾讯运营的“微信”软件运营的,自媒体其将文章、音视频节目通过微信公众号在网络中进行推送的行为本质上是“微信”软件在进行推送,腾讯对自媒体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内容可以进行控制及审核,并且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4年8月7日颁布并实施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3]的规定,自媒体是属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腾讯是属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是不同的,腾讯其对“微信”软件所发布的所有内容具有审核及备案的义务,并且《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4]规定了,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而非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需要取得相关的资质。
另外,根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二条[5]的规定,“微信”软件属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而腾讯属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根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五条[6]的规定,腾讯作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需要取得相关资质。
因此,自媒体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音视频的行为,其本质上是“微信”软件的服务提供者,即腾讯,构成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行为,符合《出版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网络出版服务”的定义[7]。因此,根据《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七条[8]、《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及《应用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虽然自媒体的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音视频的法律性质为“网络出版物”,但是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主体是“微信”软件的提供者腾讯,而非自媒体本身。
(2) APP软件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APP软件属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而自媒体由于是APP软件的开发、拥有及运营者,属于自营APP软件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因此,根据《应由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自媒体本身需要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另外,根据《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9]的规定,《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不允许被转让、出借、出租或者授权许可使用。因此,只能由自营APP软件的运营主体,即自媒体本身申请并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而不能通过借用、租赁、授权使用或者通过关联方持有的方式使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法律风险
(一) 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10]的规定,自媒体如果在其本身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自营APP软件开展相关业务,面临被删除内容、关闭取缔业务平台、罚款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 转让、转借《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11]的规定,如果相关持牌方将其申请取得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出借、授权许可给自媒体使用,则相关持牌方将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2]《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4]《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5]《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6]《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出版管理规定》第五条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7]《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8]《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9]《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10]《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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