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再次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随意反悔。
01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24年7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库尔勒市的一套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原告分得5万元,被告分得5万元,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纠纷。
然而离婚后,被告李某却拒绝配合原告张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对存款分割也提出异议,认为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考虑不周,财产分配不公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原告张某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按照协议分割存款。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在办案人员的释法析理后,被告终于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想和原告和解,但原告仍然害怕被告反悔,办案人员耐心解释:“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有着同样的法律效力,不必担心对方反悔。”最终原告也同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03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重要约定,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诸多重大事项,当事人在签订时务必慎重考虑,权衡利弊。一旦签订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没有法定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下,双方都应诚信履行,不可随意反悔,否则不仅违背契约精神,也可能面临法律的否定评价,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事后反悔,法院不支持
作者:苏比努尔·帕祖拉来源:库铁天平

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再次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随意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