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基本的举证规则。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一起因质量问题引发的钛材定做加工纠纷中,承揽人主张质量问题系因定作人提供的图纸等原因所致,但并未能进行相应举证,进而承担了相关损失赔偿责任。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经济损失,但未能就主张的赔偿数额提供充足证明,部分钛材损失未能得到法院认定。
案件背景
2023年12月1日,宝鸡某钛材加工企业A公司与Z公司签订钛材购销合同,约定由A公司按图纸加工TA2钛材,合同金额148000元。之后,A公司将该钛材订单转包给本地B公司,双方合同约定产品规格型号为按图纸加工,合同金额140000元。B公司完成加工后,按照A公司指示将加工的钛材通过物流发送至Z公司,A公司向B公司付清了全部货款。因收到的钛材存在未按图加工等质量问题,Z公司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A公司返还Z公司货款74000元,余款放弃,并承担了部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后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赔偿因加工错误造成的损失89793元。
未能举证证明,承揽人B公司抗辩理由未获法院支持
B公司辩称:A公司验收后付清了全部货款,B公司已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次,因部分图纸不清晰,合同涉及的护罩壳等是按照A公司另行提供的CAD图纸加工。此外,加工期间,A公司将部分钛材自行交由第三方加工,B公司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案件审理中,B公司未能提供其所述的A公司另行发送的CAD图纸。对部分钛材交由第三方加工是否由A公司自行委托,A、B公司存在争议且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人B公司未提供定作人A公司另行发送的CAD图纸,仅依据A公司已经付清全部加工费的事实无法充分确定B公司加工的钛材符合双方约定。此外,依据案涉合同约定,B公司应完成合同所涉全部钛材加工,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变更加工要求、提出新的指示等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对相关事实,B公司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加工的钛材质量不符合A、B公司双方约定。
部分钛材下落未能说明、残值不能确定,A公司主张相应损失不予认定
A公司主张金额89793元,包括经调解向Z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应诉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因A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失内容与B公司的违约行为的关联性、相当性无法确定,且对A公司未履行验收工作成果义务而扩大的损失,B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A公司所主张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定。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确认的部分钛材价款认定赔偿数额为13048元。
对于其他钛材不能使用发生的损失,因B公司未能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说明相关钛材下落,相关钛材具有的残值不能确定,损失数额无法认定,一审法院对相关钛材损失不予认定。
相关建议
本案件反映出A、B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多重漏洞。针对相关定作合同的履行,提出如下建议。
明确技术要求。对于需要按图纸加工的,建议明确图纸版本及形式(纸质版、电子版),以及可能的变更调整的流程。
履约留痕。对于图纸变更、交货指示等关键信息通过邮件等方式确认并妥善留存,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中图纸版本不清、委托第三方加工的主体成迷,进而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况。
严格验收。对于难以通过外观确认的,要求承揽人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避免验收流程走过场。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固定证据。及时封存或评估问题货物,核实货物是否已完全报废或其残值情况。任由货物流失可能导致残值无法确认,进而影响索赔请求获得支持的可能。
钛行业法律服务报告(十六)——钛材加工纠纷案中的举证规则适用:从图纸争议到残值举证
作者:樊一丁来源:稼轩律师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基本的举证规则。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