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地铁造谣案引发社会舆论焦点,“网络曝光”式控诉或曝光的手段合法性争议再次引发深思。
2023年6月7日,一女子因怀疑自己在广州地铁里被一大叔偷拍,遂查看对方手机,对方自证清白后,仍遭该女子在互联网平台恶意诽谤和侮辱。
6月11日下午,涉事双方在派出所见面达成和解,女子当面向对方道歉。
不可否认,网络发声和举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诉力量的局限,但媒介和舆论的武器,并不是让我们随意地去捏造谣言,成为一个施暴者。
无论选择怎样的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前提应该是还原真相,广州地铁造谣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1. 网络曝光失实行为涉嫌侮辱、诽谤罪
我国法律中,针对诽谤、侮辱行为在刑法、行政法和民法规制体系中都有所设置。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上述案件中,女子经过查看大叔手机,并没有发现有关照片。在明知不存在被偷拍的情况下仍然发文,并用“偷拍老手”、“猥琐男”等头侮辱性词汇表述对方。
通过网络公开方式,无中生有,恶意编造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大叔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案件已经成为网络焦点案件,女子发文点击量特别巨大,严重侵犯大叔权益,涉嫌了诽谤罪,公安机关可以帮助受害人调取相关证据,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鉴于本案案发后,女子及时给大叔赔偿道歉,获得了大叔谅解,就目前案件进展来看,公安机关保留追究女子的责任。
2. 网络造谣行为可能要承担的行政、民事责任
网络造谣行为除了会涉嫌刑事犯罪以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针对侮辱、诽谤行为也有相应规制,公安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行政处罚。
《民法典》中针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由当事人主动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并且,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承担并不矛盾,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同时主张权利。
网络发声本该是后置性救济途径,让我们在遭遇困难时,保护自己的最后的盾牌。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不可否认它的正义性和合理性,但如果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把利剑去凭空捏造,消磨大众的信任。
不过我们惊喜的发现,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
如果可以,希望用你的正义、理性和勇气大胆发声,用事实说话,营造晴朗文明和谐的网络空间!
广州地铁造谣案:网络监督不可滥用
作者:邹帆来源:稼轩律师事务所

近日,广州地铁造谣案引发社会舆论焦点,“网络曝光”式控诉或曝光的手段合法性争议再次引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