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一男子贩卖新型毒品,法院判了!

来源:信丰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信丰法院审结一起涉毒案件,被告人钟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案系信丰法院审结的首例异丙帕酯涉毒案。

近日,信丰法院审结一起涉毒案件,被告人钟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案系信丰法院审结的首例异丙帕酯涉毒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7日12点,钟某在信丰县某美容美甲店内,以350元1个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殷某贩卖2个“上头电子烟”烟弹,殷某向其支付700元现金。之后,殷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钟某购买“上头电子烟”烟弹,双方约定在信丰县某酒店进行交易。当天下午4点,钟某与其女友戴某到达某酒店准备和殷某交易时被现场守候民警抓获。民警在钟某身上查获“上头电子烟”烟弹5个,电子烟烟杆1根。经鉴定,查获的电子烟弹均检出异丙帕酯。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4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又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于2024年9月2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又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于2024年10月1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

法院判决


信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含有异丙帕酯的电子烟烟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信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7月1日,国家已将异丙帕酯、美托咪酯、丙帕酯等新型毒品进行列管。非法吸食异丙帕酯、美托咪酯等46种列管物质都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异丙帕酯等46种新列管物质是犯罪行为;非法持有或者容留他人吸食相关新型毒品符合追诉标准的,都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审校:杨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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