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不符合规范 被判无效

来源:新邵法院

文章摘要
何书生(化名)系新邵县某镇上石村村民,其父何立祥(化名)在世时有一栋老房子因高速公路拆迁获得补偿款12.96万元。

何书生(化名)系新邵县某镇上石村村民,其父何立祥(化名)在世时有一栋老房子因高速公路拆迁获得补偿款12.96万元。2013年10月何立祥病重期间,其子何书生代笔起草了一份遗嘱:“我何立祥有老房补偿款壹拾贰万玖仟陆佰元,我死后由儿子何书生一人继承”。何立祥在该遗嘱上捺了指印,但未签名。2013年12月7日何立祥老人逝世后,何书生的两个妹妹提出要求共同继承父亲的该笔遗产,何书生便拿出那份“遗嘱”,声称“父亲的遗产只能由自己一人继承“。两妹妹不服,遂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要求共同继承父亲的拆迁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书生所持的父亲“遗嘱“,系其在父亲病重期间,且两个妹妹均未在场的情况下由何书生代笔书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之规定,立遗嘱人何立祥的这份“遗嘱“尽管有其本人捺印,但不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且无遗嘱人签名,故该”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属于无效的”遗嘱“。故对于被告何书生关于其父何立祥遗产应按照“遗嘱”由自己一人继承的辨请,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何立祥的遗产即房屋补偿款12.96万元,由原告及被告何书生共同继承。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