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仲教您从借条起 防范民间借贷纠纷之二:利息约定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前几天,哈仲与您共同关注了如何规范的书写借条,以有效防范民间借贷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在民间借贷中,若涉及到利息的给付,又该如何约定,才能够合理规范、有效规避风险呢?

前几天,哈仲与您共同关注了如何规范的书写借条,以有效防范民间借贷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在民间借贷中,若涉及到利息的给付,又该如何约定,才能够合理规范、有效规避风险呢?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仲裁案例,来进一步探讨下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及约定问题。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1日,张某做生意急要用钱向李某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张某应于2015年3月1日还清全部借款,双方约定利息以3%计算。但截止仲裁庭开庭审理之前,张某仅还款5万元,剩余借款及利息经李某多次催要始终未还。另外,双方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的书面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因本借条产生纠纷, 双方自愿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故李某与2015年9月3日提请仲裁,请求裁决:1、张某立即偿还欠款35万元;2、请求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截止2015年9月1日,尚签利息为18.9万元)3、张某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庭审中,李某出示了借条原件,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及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被申请人张某对借款事实及借款本金予以认可。
但该借条中对利息的描写,仅简单约定为“利息按照3%计算”,申请人称当时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本意为月利率3%,否则申请人不可能将40万元巨额款项借给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辩称,该借款合同中的利息属于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仲裁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关于利息约定是否明确的问题。仲裁庭认为双方对“利息以3%计算”有不同的理解,依照《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李某将钱借给张某是让其做生意用,不是向生活有需要的亲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该借款合同的目的应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益。况且双方在签订借条中已经约定利息以3%计算,并非无利息借款。因此,应认定为双方签订的为有利息的借款合同。
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本案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已经达到36%,因此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因此超部分,仲裁庭不予支持。
故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张某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某欠款350000元、利息140000万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申请人李某预交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张某承担,由其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李某。
相信通过上述案例,您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已经有所了解。在此,哈仲提醒您: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利息计算一定要约定明确:
1.要明确约定本金利率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年利率=月利率X12%);



  1. 明确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或利率;
    3.利息约定不宜超过年利率24%(年利率24%~36%部分的利息,已支付部分属于自然债务,法律不干涉;未支付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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