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近日,“带货主播”杨女士就其被拖欠工资的缴税问题存在疑惑,“打工人”在获得用人单位给付的执行欠款后,是否依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因纠纷产生的过高税额,又该谁来承担呢?
案情回顾
杨女士系上海某科技公司签约的带货主播,负责各种商业产品的短视频推广,由公司提供商业机会并按分成方式支付报酬。然而,在她执业的两年里,公司累计拖欠了约56万元的劳务报酬,拒不支付。故杨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欠款。但近日,就在上海某科技公司快要执行完毕其所欠相关款项的时候,该公司却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变更执行标的的金额为41万元。杨女士对此金额表示质疑,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上海某科技公司认为,
其作为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故于执行还款期间,向当地税务局申报并支付代扣代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15万元。上海某科技公司认为其缴纳的税款应由杨女士承担,所以应当在执行款项中扣除。
杨女士认为,
对于公司拖欠自己的劳务报酬不应包含其应缴税款。再退一步说,就算自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针对于多次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款,累计一次性缴纳要比按次缴纳的税率高,由此产生过高的税额应由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上海某科技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上海某科技公司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杨女士劳务报酬和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5万元应当视为上海某科技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款项的组成部分,应当从本案执行标的的金额中予以扣除。至于杨女士所称上海某科技公司一次性缴纳税额过高的问题,因杨女士系纳税人,如有可退税情形可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如系上海某科技公司造成其不可挽回的税款损失,杨女士应通过另案诉讼方式处理。
法官说法
申请执行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该税款应由谁承担的问题,重点在于厘清执行款项的性质,以确定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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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如果执行款项属于上述应纳税的项目,则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扣除个人所得税。例如,如果执行款项是法院判决支付的劳动报酬,那么这笔款项应当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2
扣缴义务人的角色:
在有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该义务人有责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工资薪金所得,雇主应当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支付劳务报酬的一方应当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方(如银行、公司)应当代扣代缴。因此,如果执行款项由扣缴义务人支付,该义务人需要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本案中,杨女士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56万元的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笔款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应由支付方(上海某科技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社会的飞速发展催生了多元化的劳动关系,“主播”和“网红”等新兴行业也迅速崛起,通过直播带货、广告代言、内容创作等方式获取收入。这些新兴职业不仅为年轻人提供了更多就业选择,也成为了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这些新业态蓬勃发展的背景下,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屡见不鲜,公民对于自身权益的保障以及涉税风险防范变得尤为重要。通过明确执行款项的本质属性,可以有效避免税务争议,确保依法纳税。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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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供稿部门:执行裁判庭
文字:周宵祥、实习法官助理 徐晨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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