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7号令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暂行办法》将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7号令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暂行办法》将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主要对互联网广告的范围、互联网广告相关的限制事项进行了界定,对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下相关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要求,并对互联网广告相关违法行为的管辖和查处作出了规定。
一、互联网广告的范围
《暂行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值得注意的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被明确列入了互联网广告的范围。互联网广告除了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广告法》以及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税收征管等方面的规定。
二、互联网广告相关的限制事项
《暂行办法》中明确了一些与互联网广告相关的限制事项,主要包括:禁止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互联网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此外,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弹出页面形式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暂行办法》还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且明确要求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根据此前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还应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
三、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暂行办法》中对互联网广告涉及的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提出了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有效;委托其他主体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主体。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互联网广告业务相关的登记、管理制度,查验和登记广告主的信息并定期核实更新;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应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暂行办法》还对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下,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的责任提出了要求:上述主体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且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除上述以外,《暂行办法》列举了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指出,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最后,《暂行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权归属,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行使的职权,并对互联网广告相关各项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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