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盗伐林木犯罪,用法槌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青山不老树为本,绿水长流林是源。森林资源破坏容易、保护难,生态环境损害容易、修复难。

青山不老树为本,绿水长流林是源。森林资源破坏容易、保护难,生态环境损害容易、修复难。近年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立足审判职能,始终自觉把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作为助力塔里木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手段,护航师市建设美丽家园,守护塔河两岸绿水青山。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楠(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5000余元,并在阿拉尔市融媒体中心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10日,团场工作人员安排陈楠对位于辖区内铁路干线附近的94棵影响铁路运行安全树木的地点和数量进行确认后实施截干。5月10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陈楠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团场农业发展中心许可,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汽油链锯擅自将指定截干范围之外的44棵杨树盗伐,连同采伐范围内的木材,分两批运输至木材交易市场贩卖。
经鉴定,被毁坏44棵杨树的蓄积量为28.3681立方米,价值为7943.07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了公益诉讼,认为陈楠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盗伐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楠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陈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楠实施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
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盗伐林木罪。
法官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要自觉守护身边的绿树青山,要增强保护意识以及林木采伐的行政许可意识。同时,若发现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等举报,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近年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绿色发展理念,为守护塔河两岸的绿水青山展现着法院作为,2022年5月27日,“第一师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挂牌成立,5月31日,“塔河源旅游巡回法庭”挂牌成立。下一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为守护塔河两岸的绿水青山展现法院作为、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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